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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
2023
谈谈
作为
法学
学科
欧洲
导读
演讲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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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
张恩民
一、引子
50多年前,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签署时,没有人能预料到欧洲一体化会开展到今天的程度:以欧洲各大共同体为第一支柱、以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为第三支柱,以欧洲联盟为穹顶,一座宏伟的欧洲统一大厦的雏形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欧洲一体化的开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期待,欧洲联盟的出现及其开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且,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并没有就此止步不前;这种进程仍在继续。目前,在许多领域,人们不能无视欧洲各大共同体所占据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条约存续期限已于XX年届满)、欧洲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的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版本的根底上,为了在这些条约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一个内部统一大市场,各个成员国把原来属于内国的一局部主权让渡给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共同体以及(XX年之前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及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目前,在这些机构中,原那么上讲,(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负责司法权(包括对各大条约司法解释),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与监督权,一个分权与制衡的体制已经逐步形成。成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以及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后的版本构成了欧洲法的根底,因而被称为是根底性的共同体法 (primaeres gemeinschaftsrecht)。各个机构根据根底性的共同体法所公布的条例、指令、决定等属于派生性的共同体法(sekundaeres gemeinschaftsrecht)。这两局部法律标准是目前欧洲法的主要组成局部。在实施欧洲法的过程中,欧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体案件中适用共同体法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所表达出来权威性、灵活性与创造性,不得不令人联想到“法官造法〞这一功能。
二、欧洲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欧洲法的主线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欧洲法产生、开展的主线。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egks)正式成立。从此,各成员国把煤炭钢铁的生产经营管理共同交给一个具有“超国家的〞共同体及其“高级管理局〞(欧洲委员会在煤钢共同体的名称)来管理,欧洲一体化迈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质性第一步。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ewg)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生效,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g)成立。当时,三个共同体当中,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三个共同体中最重要、权限最大的共同体,凡不属于煤炭、钢铁以及原子能范畴的经济事务(比方农业、贸易、货币等)大都属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管辖。从此,欧洲各大共同体成为各个成员国经济上紧密联盟的象征,欧洲一体化也向着全面、实质性方向前进。1993年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根据该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ewg)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g)。条约提出了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并对实现货币联盟规定了三个阶段。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被冠名为欧洲联盟的机构。作为第一支柱的欧洲各大共同体与“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合作领域〞以及“有关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等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欧洲联盟这座大厦的穹顶。自XX年开始,煤钢共同体条约下的产业领域全部被转移到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框架下,欧洲共同体条约调整的产业领域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期间,以启用欧元(euro)为标志的、在经济与货币联盟方面实现的一体化简直是革命性的。
与已经签署的各大条约相比,拟议中的欧洲宪法 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欧洲各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已经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制宪会议,欧洲宪法条约的草案文本也已经初步形成。尽管人们对欧洲宪法的制定存在很大的疑问和争议,但是,欧洲制宪会议与宪法草案的提出,已经说明了欧洲各国把一体化进程继续推向深入的巨大勇气。
在本书中,沿着这条主线,我们也不难看出:欧洲一体化每向前开展一步,都由相关的条约(或条约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下来。因此,研究欧洲法,首先就应当从这些条约所表达的一体化程度入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把握欧洲法最新进展。
2、欧洲法的性质与调整对象
根底性的共同体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存在的。从形式上看,这些条约带有典型的国际公法特征:条约的谈判、制定、签署、批准生效等过程几乎与其他的国际条约并无多大区别。从内容上看,根底性的共同体法所规定的各大共同体在煤炭、钢铁、原子能以及上述领域之外的涉及经济事务方面的排他性管辖权那么说明它们更接近国内法律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欧洲各大共同体(及其各个机构)简直更像一个超级国家:它们有着自己完全独立于各个成员国之外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它们在这些领域说一不二、各个成员国按照条约几乎只有服从的份儿!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根底的共同体法的在上述领域的效力高于各个成员国宪法,它们在共同体法律体系中起着类似于宪法的作用;派生的共同体法中条例还直接为个体(成员国国民以及企业)设定了权利义务并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因此,人们很难予以简单界定:欧洲法到底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范畴、到底属于宪法还是部门法的范畴、到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范畴。按照目前的情形来看,人们似乎不能用这些传统的国家与法理论的分类去界定它;似乎所有的界定也是徒劳无益的。在这里,抽象演绎的方法论遇到了难题。
或许,人们可以从就事论事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把欧洲法看成一个特殊的法的类别。它正处在不断地开展演化过程之中。演化的方向大致可以表述为:国际公法——共同体的法——联盟的法——国家的法(包括公法与私法)。其中,国际公法与国家的法都是目前法律的传统类型。共同体的法与联盟的法是过渡阶段的法律类型。这是因为,欧洲法的性质首先是与欧洲各大共同体以及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由于主权让渡而产生的各大共同体及其各个机构管辖权限所具备的“超国家〞性特征,正是用传统的法的类型来界定欧洲法性质的最大难度所在。虽然,欧洲各大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已经为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比方欧洲共同体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所成认;但是,至于欧洲联盟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众说纷纭,至今为止,尚无定论。本书中提到了把目前的欧洲联盟认定为一个“国家集团〞(staatsverbund)的看法,这一国家集团的开展前途应当是某种具有联邦制(邦联制)特征的超国家联合甚至是“欧洲联邦共和国〞。就目前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来看,离这一步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作为一个实体,目前的欧洲联盟还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相应的行为能力。
因此——还是要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角度、开展地来看这个问题——目前的欧洲法,尽管把欧洲联盟框架下一些尚属于传统意义上国际条约内容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也囊括了进去,但是,欧洲法实质上还是停留在“共同体的法〞的阶段(其实质的、主要的内容仍然是欧洲各大共同体那些管辖权)。只有欧洲联盟在某一天开展到了具有真正的国际法律人格与行为能力的时候,欧洲法才真正开展成为完整意义上“欧洲联盟的法〞——欧洲法。目前,人们正在讨论制定一部欧洲宪法的有关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欧洲宪法中,人们将对欧洲联盟的法律性质做出界定。
目前,欧洲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各大共同体与成员国国家之间在内部统一大市场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在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框架下,它具体调整着共同体机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成员国国家之间、共同体与第三国(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它还调整着第二与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各个成员国之间在外交与防卫领域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方面的合作型法律关系。
3、欧洲法的法律渊源、根本原那么、根本制度
上文已经提到欧洲法的两大根本渊源:根底的共同体法(各大条约)以及派生的共同体法(理事会公布的条例、指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此外,欧洲法院判例也独立构成了一个渊源,这一渊源使得欧洲法带有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
欧洲法的根本原那么主要包括处理各大共同体与各个成员国之间关系的那些根本准那么:忠于与信守条约的义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条);经济政策的合作(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条);歧视之禁止(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2条);辅助性原那么(欧洲共同体条约第5条)等。此外,国际公法的一般法律原那么以及适当性/比例性原那么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欧洲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立法、行政到司法制度、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涉及的实体范围从根本权利保护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具体地讲,本书中所论述的欧洲法的根本制度与政策领域主要有:组织制度(介绍欧洲各大共同体的机构组成以及职责)、司法制度(介绍理事会、委员会特别是欧洲法院的相关程序)、财政制度(欧洲各大共同体的财政宪法)、欧盟公民制度、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市场上的四大自由)、法律的协调统一制度、农业法、竞争法、商业贸易法、经济与货币政策(联盟)、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外交政策等部门法与政策领域。此外还有欧洲联盟第二以及第三支柱下的那些政府间合作制度。
4、与欧洲法有关的概念的区分
在语言上,做过翻译的人士经常会有这样的困惑,许多有关欧洲组织的英文或者德文的名词很难用准确的中文予以表达出来。这是因为,欧洲的组织与机构经常使用非常近似的名称,这些名称上的近似常常会造成概念上混淆。在欧洲一体化的进行中,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组织机构的出现,往往让人们在法律归类上无所适从。再加上媒体甚至官方不精确地对这些术语的翻译使用,更加剧了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把一些与“欧洲〞有关的机构名称予以区分。
欧洲联盟(eu)与欧洲共同体(eg)。eu是europaeische union的缩写,官方的中文译名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g是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的缩写,准确的译名应该是“欧洲共同体〞,有时候被简称为欧共体。过去,eg与欧洲煤钢共同体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一起构成欧洲三大共同体。XX年后,由于煤钢共同体条约期限届满,原来的各大共同体只剩下了两大共同体。欧洲各大共同体与“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合作领域〞以及“刑事案件的警察事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等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欧洲联盟这座大厦的穹顶。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此后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欧洲联盟并没有把欧洲各大共同体“吞并〞,而仅仅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框架而已。目前,在欧洲联盟的框架下,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也是各大共同体。这种高度的一体化程度表达在:各个成员国通过各个共同体条约把自己国家的局部主权(比方货币主权)让渡于共同体机构,而这些超国家性的机构做出的决定、发布的指令、制定的条例,各个成员国必须遵守。其它的两个领域的一体化程度并不是很高,有的合作还停留在政府间合作论坛的形式(比方外交与防卫领域)。不少人认为,欧盟取代了原来的欧洲各大共同体的地位,这是一种曲解。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各大共同体。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欧洲共同体eg)的前身是europaeische wirtschaftsgemeischaft(欧洲经济共同体,ewg),它与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fuer kohle und stahl,简称egks或者montanunion)以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aeische atomgemeinschaft,eag)共同组成欧洲各大共同体。当年,各大共同体机构合并条约(fusionsvertrag)生效之后,欧洲各大共同体对外开始通过共同的各大机构行使权力,很多人会认为他们已经合并为“欧共体〞,事实上,并非如此。机构合并条约生效之后,各大共同体虽然有着共同的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法院、欧洲议会以及审计院),但并没有合并,用简单的一句话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