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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某港域
港口
安全生产
检查
规则
学海无涯
某港域港口平安消费检查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平安治理,促进港口平安消费和平安开展,标准港口平安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浙江省港口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治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运营人施行的平安消费检查活动。
本规那么所称“平安消费检查〞,指各级港口治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运营人运营资质、设备设备、平安治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展的监视检查,以促进港口运营人能有效恪守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 平安消费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那么,合理开展。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平安消费检查工作,市港航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平安消费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治理机构详细负责平安消费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和港航治理机构统称港口治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平安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征询和监视。
第二章 平安检查
第六条 港口平安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一对辖区内企业运营活动中各类治理制度、台帐,港口运营设备建立情况等进展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运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展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展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工程不少于港口平安检查记录簿规定工程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工程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发生平安消费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犯平安消费有关规定的;
(三)新觉察存在假设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 检查人员施行检查时,港口运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答复检查人员提出的征询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备、设备。
第九条 港口运营人对港口治理部门施行港口平安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展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治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 港口治理部门应当装备足够、合格的平安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材料等,以满足平安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运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推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