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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面
深化
落实
河长制
进一步
加强
治水
工作
实施
意见
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23)42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假设干意见(浙委办发(2023)12号)精神,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委“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和“赶超开展〞的战略部署,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探索建立立法、标准、制度、智慧管理和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具有湖州特色的河长制工作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我市各类水体健康生命、实现水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不断提升“五水共治〞的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加快湖州赶超开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新业绩、作出新奉献。
(二)主要目标。通过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到2023年,全市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控以上地表水监测断面iii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20230%。到2023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比“十二五〞末指标下降2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二五〞末指标下降23%。全市河湖水质明显改善,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20230%。根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渐提升、生态有改善;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水清、岸绿、流畅、景美〞。
二、加快推进河道管理主要任务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X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细化落实河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水岸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切实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目标任务,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放口布局,加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放口整治,实行“身份证〞管理,加强入河湖排放口日常监管。到2023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湖排放口标准整治、统一标识。
(四)强化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加强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平安,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严防垃圾河、黑臭河反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扩面提升,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强化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强化水资源保护。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开展。全面实行方案用水管理,推进重点用水户水平衡测试,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六)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大力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制定水域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规划约束作用,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及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水域、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强化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修养空间。推进河湖水系连通,积极实施平原河网引配水工程,科学调度生态流量。加大河湖库塘清淤力度,探索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蓝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八)强化河道立法和执法监管。加强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进一步标准河道管理保护,实现河道精细化管理、精致化保护、精准性执法。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完善市、县区两级检查的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邻区域之间和水利、环保、建设、公安、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信息通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及岸线等行为。
三、不断健全河长制工作架构
(九)构建全面覆盖的组织体系。完善全市河道等级划分,公布河湖名录。按照“每一个水体都要有人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市总河长,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地区总河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河长制总负责人。推动河长扩面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村(居)组织负责人担任河长,推动河长制向沟、渠、塘等小微水体延伸,设立小微水体河长,实现河长制全覆盖。配套搭建河长辅助体系,县级以上河长要设立相应的联系部门,乡级河长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加强河道警长配置,实现河道警长与河长全配套、河道河段全覆盖。完善河道保洁员配备,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员、网格员体系,探索推行小微水体民间河长“认养制〞。
(十)细化各级河长责任分工。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各级河长是包干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中,市级河长负责审定包干河湖“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县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县级河长负责包干河湖治理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级和有关单位,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鼓励问责。乡镇(街道)级河长负责或协助责任部门实施河湖治理各项任务,并及时将河道治理过程中需协调解决问题上报上级河长;村(社区)级基层河长主要职责是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协助上级河长开展工作。各级河长是责任河湖剿灭劣Ⅴ类水的第一责任人,要领衔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治理工程,并负责指导催促、跟踪落实。
(十一)加强河长制工作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并与治水办联合办公。切实增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力量,各县区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河长办,实行实体化运行,统筹协调落实本地区河长制工作。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河长制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各级河长办要加强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台账,统一设立监督和投诉举报 ,明确各类管理、考核和督查督办要求,全力推进河长制落实。
四、切实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
(十二)严格落实河长日常工作制度。严格河长巡查制度,将水域巡查作为各级河长特别是乡级、村级河长履职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责任河流的巡查力度和频次。组织发动河道保洁员、巡查员、网格员以及志愿者开展巡查,确保主要河流每天有人巡、入河排放口每天有人查。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带动沿河百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立巡查日志制度,各级河长及巡查人要按规定填写、记录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河长工作动态交接制度,河长人事变动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老河长的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要落实督导制度,上级河长要定期牵头组织对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工作相关单位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确保整改到位。要落实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本地区河长制推进工作;乡级以上河长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制定河湖治理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河长报告制度,各级河长每年要向当地总河长述职,报告河长制落实工作。要落实河长培训制度,各级河长办每年应组织4次以上河长培训,提高各级河长特别是基层河长履职能力。
(十三)推广运用河长制智慧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河长制管理信息化系统、河长移动客户端(app)或微信等公众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河长制管理信息化平台功能,健全信息查询、河长巡河轨迹和现场照片上传、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对河长履职情况实行网上监察、电子化考核,进一步提高河长制信息化管理水平。在河长公示牌标注河长app或微信等平台网络二维码,乡级及以上河长要建立河长微信等联络群。进一步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全面推广“电子眼〞“无人机〞“河长工作站〞等信息化模式,不断提高河长履职实效。
(十四)深化河长制常态化督查制度。创新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区块联动的河长制督查体系,坚持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结合、市级督查与部门督查结合、人大政协监督与媒体社会监督结合,将河长制落实、河长履职情况作为日常治水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河长制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市、县区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河长制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专题审议、专题协商等形式,加强对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问题河道、问题河长曝光力度。广泛开展电视问政、公述民评等活动,使各级河长面对面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注重对河长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河长制落实情况在“五水共治〞、美丽湖州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考核中的赋分比重,并纳入市对县区考核、县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社区)的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并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
(十六)加强对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制定河长履职工作考核方法,实现河长考核全覆盖。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河长考核由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将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河长履职离任审计工作。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因未按规定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或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等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河长责任。对垃圾河、黑臭河、劣Ⅴ类水质断面严重反弹或造成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X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那么(试行)规定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河长制作为推进“五水共治〞、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并与“四边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