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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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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监察机关 信访 举报 工作 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那么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标准,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方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底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效劳,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效劳,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效劳,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根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根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响、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 ,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那么,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清楚。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那么,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方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 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 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的原那么,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外表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抚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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