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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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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海南 重大 科技 计划 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
海南重大科技方案工程和经费管理方法 XX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和经费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XX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1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XX省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开展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发布工程申报指南,对工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工程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1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工程立项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工程: (一)对我省产业开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XX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开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工程;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开展和科技开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工程;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XX省的配套工程;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工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工程的2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的企业单位,签订工程任务书后,工程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工程年度任务完成或工程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局部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开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XX省经济社会开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工程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XX省重大科技方案工程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工程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XX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根底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工程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那么,采取主管部门推荐、工程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工程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工程单位自主申报,是指工程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开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开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假设干个科研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工程承担单位。 第九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工程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 4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工程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工程立项方案和专项资金方案或中标通知书。工程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受理工程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科技厅按照本方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工程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工程进行考察。 (四)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工程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方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工程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工程。 (六)厅务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根底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工程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工程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工程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工程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工程下达。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工程,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工程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方案通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工程立项后,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工程任务书。工程任务书应包括工程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工程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工程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工程承担单位,双方根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工程执行情况; 2.跟踪效劳和协调解决工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工程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工程实施; 2.落实工程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工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 6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工程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任务书内容原那么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工程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跟踪管理。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在工程执行期间,工程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在工程执行期间,工程承担单位按照工程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效劳。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效劳,催促工程承担单位按方案进度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年度考核。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年度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工程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以工程任务书为依据,对工程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 7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工程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前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时应当组织工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工程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工程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工程任务8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二条工程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XX省重大科技方案资助〞字样及工程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确实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方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程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消耗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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