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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选煤
安全生产
监督
检查
暂行
学海无涯
煤矿选煤厂平安消费监视检查暂行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选煤厂的平安监视检查,促进选煤厂的平安消费,保障职工平安和健康,按照平安消费法、选煤厂平安规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山东煤矿平安监察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监总厅字[2022]79 号文),山东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选煤厂消费和选煤厂建立的平安施行监视检查。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所属的各类煤炭选择厂、选煤厂、水煤浆厂(以下统称选煤厂)的平安消费监视检查,适本方法。
第四条选煤厂的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觉察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阻碍选煤厂作业人员人身平安和健康的违法行为,实行平安监视检查促进平安治理相结合、教育和惩罚相结合。
第五条选煤厂平安消费的监视检查行政处分,遵照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第六条选煤厂发生伤亡事故后,矿长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区域内煤矿平安监察分局。
第二章监视检查内容
第七条选煤厂必须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具备法定平安消费条件。
第八条选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其平安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加强对选煤厂的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监视选煤厂的平安消费工作,落实平安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平安消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平安消费责任制、职能机构平安消费责任制、岗位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
厂长是本厂平安消费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平安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选煤厂必须设置平安消费机构,装备习惯工作需要的平安消费人员和装备。
第十二条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平安治理制度:
1.平安办公会议制度;
2.平安目的治理及奖惩制度;
3.平安投入保障制度;
4.平安教育与培训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6.平安监视检查制度;
7.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制度;
8.停电停车、停产、检查、检修设备治理制度;
9.事故统计报告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选煤厂必须编制各岗位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祸预防和处理打算,建立健全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施行。
第十五条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抢救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照明。在道路穿插处,必须有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十六条消费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第十七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 高度105cm)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能够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第十八条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第十九条各种设备的传动局部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平安帽。
第二十一条厂区、消费厂房及仓库必须装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单调、浮选、干选、原煤预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装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治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按照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第二十二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平安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光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二十三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展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煤仓、皮带走廊和原煤预备、干选、单调车间等煤尘比拟集中的地点,必须恪守以下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 特别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和吸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二十五条瓦斯量大的煤仓( 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恪守以下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煤仓内瓦斯浓度到达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顿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到达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源( 含照明电源)。
第二十六条煤炭分选(手选、选择、风选、跳汰选煤、重介选煤、浮游选煤、干法选煤、摇床选煤等)、脱水与单调、澄清、浓缩和制做水煤浆等各种机械设备设备、电气设备、电力和通讯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检修、试验和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选煤厂平安规程。
第二十七条选煤厂厂内运输、矸石处理、技术检查、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治理等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和作业必须符合选煤厂平安规程。
第二十八条选煤厂直截了当从事消费建立的职工,必须进展强迫的平安培训。未经平安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实习和参观人员在进车间前,必须学习有关的平安本卷须知。
第三章处分
第二十九条选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其平安设备未按规定进展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选煤厂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消费运营单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选煤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选煤厂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消费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煤厂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选煤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选煤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1.未在有较大危险要素的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2.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平安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获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获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消费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选煤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监视治理的;
2.对严峻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展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展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展现场平安治理的。
第三十五条选煤厂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予以关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消其有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平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责令立即停顿作业;拒不停顿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