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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
县政府
关于
实现
巩固
拓展
脱贫
攻坚
成果
乡村
振兴
有效
衔接
实施方案
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接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及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落实5年过渡期要求,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作为持续攻坚区,用足用活政策,以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努力追赶,实现如期振兴。到2025年,高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村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一)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帮扶责任保持不变,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对脱贫人口加强跟踪监测,防止贫困反弹。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倾斜。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脱贫攻坚期财政扶持政策要维持一段时间,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衔接。(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教育局、医保局、卫健委、水利局、住建局)
(二)健全防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识别标注和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分户子女家庭条件,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建立健全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实行帮扶对象动态管理,完善核查和销号制度,实行动态清零。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认真落实“五防”机制,及时实施精准帮扶。(责任单位:扶贫办、民政局、教育局、医保局、卫健委、住建局、水利局)
(三)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
1.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提升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水平,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责任单位:教育局)
2.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保障有大病患者、重病患者的脱贫家庭基本生活。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责任单位:医保局、卫健委)
3.建立健全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严格程序,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闲置公用房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责任单位:住建局)
4.健全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建、管、用、维”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提高水质达标率,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责任单位:水利局)
(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重点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深入实施产业发展、就业扶持、“双基”提升、社会融入“四大工程”,提高搬迁群众产业发展能力和就业技能,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安置点社区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加快建设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环境优美的文明幸福新家园。(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交运局、水利局、民政局)
(五)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对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和确权登记,分类摸清底数,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公益性资产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继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突出保值增值,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增加收益,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加强对新增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将提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巩固脱贫成效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实时监控,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加强日常监督和审计。(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六)着力提升全县整体发展水平。从基层党建软弱涣散、重大项目、生态需重点保护、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村(居)中,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村加强监测评估。着力推进全县城乡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发展和收入差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七)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以安徽省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平台等为载体,充分利用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跟踪走访、排查核查、系统录入等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动及县乡村纵向联动的监测预警、研判核实和响应帮扶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实现返贫致贫风险对象动态清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卫健委、统计局、扶贫办)
(八)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低保渐退”等政策。健全低保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民政局)
2.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
3.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培育和规范管理。(责任单位:残联)
4、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序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建立健全“物质+服务”救助方式。(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医保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
5、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社会工作站,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鼓励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
(九)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原则上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具体资助金额在每年参保缴费时确定;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医保局)
2、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比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
3、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住院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按照低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标准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
4、科学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不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
(十)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
1.巩固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成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继续实施政府代缴保费政策。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2.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盘活利用敬老院、闲置校舍、老年公寓等进行统筹规划改造,吸引社会资本经营集中养护机构,加大支持推动医、康、养、护有机融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代养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供养水平。加大县乡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项培训力度,提升照护水平。(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3.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教育保障政策,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教育局)
(十一)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困难类型及时救助,应保尽保、应兜尽兜。(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
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十二)实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提升行动
1.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注重产业长期培育,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四带一自”产业帮扶机制,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坚持“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原则,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专项工程,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带头人和创新创业带头人。深化“三变改革”,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强化利益联结、风险防范、政策配套,持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农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2.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深入实施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百千万”工程,通过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培育经济实体、开展合作经营、拓展服务创收等形式,进一步拓宽发展路径,每年新增一批集体经济强村。(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3.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工程,鼓励支持乡村因地制宜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围绕“64+”的特色产业,发展茶叶、毛竹、油茶、畜禽、稻渔、特色林果、休闲农业等,全面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完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