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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性
较大
分部
工程
安全管理
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23"8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建质"2023"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撤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技术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工程平安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 〕、施工平安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工程部相关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平安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企业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根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标准;
〔三〕平安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相关施工图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企业应当按专项方案论证会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应对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修改相关材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如施工企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与专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第十三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人员无法满足专家论证需要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平安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 等。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工程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平安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九条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工程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施工企业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平安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或未责令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企业停工整改的,或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明确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标准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撤除等建筑平安生产活动及平安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局部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和平安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方案。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平安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