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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建设
对策
研究
司法鉴定建设对策研究
。2023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决定)明确了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XX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队伍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开展,迎来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有序开展的关键时期,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方面积淀的历史问题亟待解决。为此,通过梳理XX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根本现状,从强化认证认可效能严格准入标准;扶持科研院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适时修订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全面建立司法鉴定的能力验证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XX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
2023年11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报告通篇贯穿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依法治国迈进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踏上了新征程。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期探讨提出XX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XX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管理现状
2023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决定)确立了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根本框架、主要内容和开展方向。鉴定决定确立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审判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相别离的原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平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保存,但不得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机构)和社会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人)队伍迎来了快速开展的十余年,成效明显,但积累的历史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从机构总量上看,XX省司法鉴定机构32023家,其中,登记类12023家、备案类202家,机构数量居全国第3位(前两位的XX省42023家、XX省339家),登记类机构是XX省登记类机构总数51家的2倍;司法鉴定人2792名,是XX省司法鉴定人总数779名的2.79倍。XX省机构体量偏大,需要在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根底上畅通出口,加速“瘦身〞。
2.从机构布局上看,一方面,XX省司法鉴定机构过于集中在哈尔滨,共有141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45.63%,相当于齐齐哈尔24家、牡丹江19家、佳木斯21家、大庆33家、鸡西12家、伊春6家、鹤岗3家、双鸭山14家、七台河8家的总和(140家),鉴定资源相对集中;另一方面,偏远市(地)鉴定资源供给缺乏,XX市至今还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难以满足当地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XX省机构布局不尽合理,需要“调整〞。
3.从机构规模上看,XX省司法鉴定机构规模普遍偏小,5名以上不满2023名鉴定人的机构最多,共有237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76.7%;其次是2023名以上不满20名鉴定人的机构,共有47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15.21%;再次是20名以上不满30名鉴定人的机构,共有16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5.18%;30名以上规模的机构仅有9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2.9%。XX省机构“小、微〞现象明显,需要“整合〞。
4.从机构结构上看,XX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单一类型机构偏多,仅从事1项鉴定业务的机构就多达229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74.1%;从事2项以上不满5项鉴定业务的机构为51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16.5%;从事5项以上不满2023项鉴定业务的综合型机构为24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7.76%;从事2023项以上鉴定业务的综合型机构为5家,占XX省机构总数的1.61%。XX省综合型鉴定机构偏少,需要“做强〞。
5.从机构资质上看,XX省拥有高层次人才队伍、先进仪器设备资源的鉴定机构数量较少,司法鉴定机构参加鉴定资质认定活动的动力缺乏、积极性不高。一方面,通过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的机构偏少,仅有6家和21家,分别占XX省机构总数的1.94%和6.8%;另一方面,高资质机构的分布也不均,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6家机构集中在哈尔滨3家、大庆2家、佳木斯1家,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21家机构分布在齐齐哈尔6家、牡丹江3家、鸡西2家、双鸭山1家、七台河1家、绥化6家、黑河2家。XX省高资质机构所占比例偏低、分布不均,需要“升级〞。当前,XX省司法鉴定机构正处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有序开展的关键时期,解决司法鉴定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鉴定机构规模普遍不大、资质不高、持续开展能力不强、司法鉴定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等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XX省司法鉴定高标准建设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认证认可效能严格准入标准。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推进;持续做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促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能力和水平的提升①。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性质为行政许可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所列资格、设备、场所等进行实地勘验,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司法鉴定业务必须具备实验室的,如法医病理、法医物证等类别,实验室应在申请设立时就已通过认证认可,否那么不能通过审批,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据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设立的和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认可。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将司法鉴定的特殊性融入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中,防止千篇一律,防止形式主义,真正通过认证认可提高司法鉴定整体水平和质量。一是对新设立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严格规定2年内通过认证认可。规定期限内无法通过认证认可的,退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二是已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年内或延续登记前通过认证认可。从事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也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认证认可。
(二)扶持科研院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学科齐全、专业协同、人才集中、设备先进、经费充足以及“产学研〞一体化的优势,鼓励其申办综合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并在此根底上采取合并、共建、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建立一批规模化、高资质、高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发挥其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和重大疑难鉴定问题中的主力军作用。针对制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司法鉴定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切实保障隶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在人财物方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要适当放权,给予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在人事管理、设备购置和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以相应的权利和资金支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定和报酬分配制度,把鉴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一并作为兼任司法鉴定人的教师、科研人员、医生的年度考核指标,与其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相挂钩,充分调动隶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适时修订司法鉴定收费制度。202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从中央部委下放到省级政府相关部门②。2023年12月21日,XX省物价监督管理局、XX省司法厅制定了XX省司法鉴定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省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关乎到司法鉴定事业能否健康有序持续开展的大问题,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根据调研反响情况,省规定执行已一年有余,但执行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尚存较大修订完善的空间,应当适时做出修订。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将备案类收费工程与登记类收费工程实行并轨,统一执行政府调节价。省规定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法医类、物证类及声像资料类的登记类司法鉴定收费列入XX省司法鉴定收费工程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备案类司法鉴定收费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省规定执行近半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登记类收费工程的执行情况有章可循、平稳有序;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备案类收费工程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并没有完全释放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预期红利。所以,应当适时修订省规定,在对登记类收费工程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将备案类收费工程的市场调节价调整为统一的政府调节价。
2.明确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上下浮动比率。当前,全国各省(区、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收费标准基准价为根底,限定收费标准最高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上海、宁夏即采取这种模式;另一种是以收费标准基准价为核心为根底,可在规定基准价的根底上上下浮动一定幅度,北京即采取这种模式。省规定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该模式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鉴定费〞问题,有效遏制了高收费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但却出现了恶意低收费不正当竞争的新乱象,所以,应当适时修订省规定,以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为根底,限定收费的上、下幅度,即对于一般司法鉴定案件,可在省规定规定基准价的根底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比率执行。
3.统一疑难重大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可以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但哪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又缺乏认定标准,致使一些鉴定机构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也按照疑难复杂案件的收费①。按照省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委托人同意协商的根底上界定疑难重大的司法鉴定案件,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且经委托人确认,但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细化疑难重大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建议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重大的司法鉴定案件:(1)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2)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等级伤残的;(3)同一人身损害致三次或以上住院治疗的;(4)同一人身损害案件需作三次或以上鉴定工程的;(5)被鉴定人住院次数达三次或以上的;(6)需要特殊检材样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7)鉴定争议时间长、鉴定次数多、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8)检材有严重缺陷的案件;(9)其他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4.完善鉴定收费协商机制严格标准协商程序,细化容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具体规定,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司法鉴定机构巧立名目抬高价格行为,也要遏制成心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鉴定收费时,要把当地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尤其是鉴定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首要的考量依据,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案件所需要投入的本钱、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形,并参照类似的委托收费标准来综合确定。同时,省规定还应增加规定,对于疑难重大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应当按不高于鉴定标准基准价2倍的上限标准协商议定收费。
5.对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动态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鉴定本钱和供需关系变化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适时修订收费管理规定,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发挥价风格节器作用,保持司法鉴定供需平衡,引导鉴定资源合理布局②。XX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XX省经济社会开展实际适时修订收费管理方法,做到司法鉴定资源布局更加合理,政府价风格节更加到位,收费标准更加符合XX省人民群众的支付水平。XX省可以借鉴江苏等省(区、市)地的制度经验,将鉴定收费标准的调整期设定为两年。此外,还应当完善登记类以外鉴定工程收费机制。对未列入鉴定收费根本目录、未制定收费标准的登记类鉴定工程以及登记类以外鉴定工程,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全面建立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