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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2023
XX
劳动
保障
关于
贯彻落实
就业
服务
管理
有关
XX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效劳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精)
XX省劳动厅、XX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就[1998]6号(有效)各市、县(市)劳动局、公安局:
自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及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劳就[1996]11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了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的管理工作,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开展,维护保障用人单位和在江苏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定的政策性、原那么性较强,加之外国人入境就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在执行规定和省有关实施意见中,理解不一,执行上有差异。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为改革开放效劳,为来江苏就业的外国人效劳;坚持保护中国公民的就业岗位,实行与境内劳动者的就业管理,职业介绍紧密结合、联合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各地劳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省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紧密配合、各司其责,为来我省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居留审批手续。要严格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聘用任职、就业的外国人所要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急需、在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不到的,所聘外国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和有关文件材料,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经省辖市劳动局会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向用人单位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外国人就业管理处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证件。对已申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由于特殊原因而未能办妥“z〞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可径向省外国人就业管理处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后,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变更签证类别和居留证件。
三、根据规定精神和公安部六局关于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外[1997]414号)的要求,各地公安部门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申办变更“z〞签证来华的以下人员,可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经省辖市劳动、公安局审核报省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后,再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变更签证类别和居留证件:
1.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备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
2.三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指营业执照登记确认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备有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的,以及聘用规定的第八条第二款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外国人。
四、持“z〞签证入境或在国内变更签证类别的外国人,均应按规定持相关文件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外国人就业证的有效期限。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与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目前暂不统一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的,应一次延至就业证有效期内。在两证时间一致后,凡需续用外国人的单位,均必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为所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或居留延期手续。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或年检和居留证延期的外国人,不得在我省继续就业。
五、凡在外省市已办理就业和居留证件,在有效期内来我省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凭持有的护照和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及其它规定的文件材料,直接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后申办居留证件或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六、外国人申办就业和居留手续时,须提供原始证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统一标准,字迹清楚,打印成文,外文材料须附译文。复印件要求规格统一为16开纸(除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相片为正面2寸免冠半身近照。
七、对已领取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外国人,因违法犯罪或其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被依法处理并需立即出境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提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缴销外国人就业证;对用人单位或外国人不执行我国劳动就业法律、法规,被劳动部门缴销了外国有就业证或超过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时间的外国人,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情况,由公安部门及时收缴其外国人居留证件,并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八、劳动、公安部门应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来江苏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凡在我省任何单位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均须同时持有“z〞字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否那么均视为非法就业。劳动、公安部门要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和非法聘用的外国人的单位及非法介绍外国人就业的中介机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
附:外国人在江苏就业呈批表(式样)(略)
发布日期:19980220执行日期:19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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