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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委会
会议
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落实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党委会议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研究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第三条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本单位员工队伍建设规划、党群工作人员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政策。
第六条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开展工作,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党委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委会委员可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重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群工作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的建议,突出重点、统一安排,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六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汇总议题并征
2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说明本单位的态度,要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
第十九条议题提交部门或基层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党群工作部协商,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条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五章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
3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假设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应及时与党委有关领导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六章议定事项的传达、催促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存,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
4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第三十一条党委委员要催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篇:党委会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要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
第五条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七条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开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2)学院年度工作方案、学院长远开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学院招生方案及毕业生就业方案。
(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工程开支和新的基建工程。
(6)重大投资工程和信贷工程。
(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
(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
(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
第十一条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并就纪委提交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党员和决定对党员的奖惩。
第三章议事规那么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五条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举行党委会议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有关事项向其通报。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议题由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院长办公会议组织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初步方案、意见后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按照列入的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党委会召开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党委讨论有关议题时,党委书记或提案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的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会议正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否那么,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情况,由专人作出详细完整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正式决议;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记录员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
第四章决议的发布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办公室以不同的方式分发与议题相关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党委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党委会会议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主持。全体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机要秘书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列席相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