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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年度总结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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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事业单位 内部 安全保卫工作 年度 总结
企事业单位内部平安保卫工作年度总结[5篇范文] 第一篇:企事业单位内部平安保卫工作年度总结企事业单位内部平安保卫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我××(公司、厂、局机关、委机关等,下同)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帮助和支持下,坚持以“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以“为生产经营(或单位工作)效劳、为职工生活效劳〞为宗旨,狠抓了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了××稳定,保证了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人员、财产的平安。现将我××的平安保卫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安保卫工作对于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国有)财产,推动经济开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搞好保卫工作,企业(单位)一切工作才能有序的进行。我××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搞好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落实措施,主动控制 在平安保卫工作上,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控制、措施有效、工作扎实〞的原那么,在具体工作中着重落实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落实平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确立了各单位的平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对各要害部位确立了要害部位负责人、要害部位责任人、要害部位保卫责任人。从而使各自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清楚。 二是建立超前防范体系。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摩托车、自行车出入牌证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做好管理,防止各类被盗案件发生。 三是实行要害部位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每晚有专人值班,配备值班 ,并由一名单位领导带班。 四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工作中本着重心下移,措施前移的的原那么有效的化解了各类不平安因素,保证了××的平安稳定。 五是加强日常车辆管理。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队驾驶员的培训学习,强化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平安意识,杜绝了公车私用和非驾驶员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抓好结合,确保效果 为确保平安保卫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着重抓了“四个结合〞: 1、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立平安企业结合起来。内部平安保卫工作是综合治理与平安创立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综治工作中我们既抓综治与平安创立,又抓平安保卫,以平安保卫促进综治与平安创立不断向前开展。同时,做到平安保卫工作与综治与平安创立工作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在综治检查中,把平安保卫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及时将存在的不平安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单位的平安保卫工作,提高单位的自防能力。 2、与普法依法治企结合起来。一是通过普法宣讲、举方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治安防范能力。二是按照“普治并举,重在治理〞的方针,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为着力点,突出建章立制,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走上了正轨化、制度化的道路。今年以来,我们重新修订和健全了内部平安保卫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并于×月×日进行了实际演练。 3、与落实“三防〞措施结合起来。“三防〞措施是平安保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之一,我们在健全人防、物防的同时,重点突出了技防。××相继在办公大楼、财务室、仓库(车间)等重要部位,安装了电子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在办公大楼和库房(生产车间)内安装了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设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为做好平安保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总之,我××在治安保卫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受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措施,不断开拓保卫工作的新思路,提高保卫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使××治安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22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总理:温家宝 第一条为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和公共财产平安,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平安,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平安或者其他任何借口无视人身平安。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催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平安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平安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催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平安和公共平安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播送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藏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平安、公私财产平安或者公共平安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抱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局部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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