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XX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篇XX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商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相互间及时通报信息、移交案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第2页共7页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第七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