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平安事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面办公室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范文篇一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平安,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方法,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平安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居民住宅小区。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举报:110(县公安局)、87917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