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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显性
隐性
政绩
考察
问题
研究
关于干部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研究
在干部的政绩考察中,必须坚持“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并重,这一点,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因为对考察的相关问题缺乏正确的理解而仍然导致考察结果的失真失实,自然还是无法对干部作出一个公正的评价。究竟如何考察干部的政绩。本文试图对传统的考察经验采取“扬弃〞的方式,完全从辩证思维的角度对干部“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的假设干重要问题,如考察的整体思维方式、考察内容的界定、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的标准以及考察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情等等重新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解决这一困扰干部工作的难题。
1、“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本身倡导的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的更新。以往的“政绩考察〞实践证明,按照过去的政绩考察的内容、方式、手段在客观、准确、公正地衡量和评价干部的政绩上存在弊端。例如:考察当中的主观臆断,对干部政绩不是根据有形成果或有实材料、报表进行综合分析,而是仅仅通过初步接触的个人印象作结论,而且对干部的评价也是千人一面,优点都是有一定领导水平、事业心强、有魄力;缺点无非是工作方法有欠缺等。而且我们知道,党对领导干部的德才标准、素质要求是统一的,但领导干部所处的工作岗位、工作根底、工作环境、自身条件却是千差万别的。过去笼统的、粗线条的、简单程式化的“政绩考察〞必然导致领导干部工作内容的丰富性、动态性与单一的、静态的手工考察考核手段之间的矛盾。“显性〞政绩考察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所谓“显性〞政绩是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的实践中,充分运用自己的德才条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能用数量和实体佐证的干部的工作实绩。所谓“隐性〞政绩是指干部履职过程中所创下的一些不易被人知晓或暂时效果还不明显,但经时间检验能对将来起到一定作用,具有战略意义和长远价值的成绩。当然,这样的界定“显性〞与“隐性〞政绩也只是粗略、顾名思义的一般界定,因为一项成绩究竟是“显性〞政绩,还是“隐性〞政绩,本身并无绝对界限,它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会因观察者审视角度不同而异。很多场合下,同一干部政绩是“显性〞与“隐性〞兼而有之,即使是单一形态,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互相转化,这在后文中作了详尽表达。正因为如此,“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问题的提出,本身倡导的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的更新,倘假设仍然按过去干部考察时那种机械的、静止的、孤立的、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进行“显性〞与“隐性〞政绩的考察,那么势必再次走上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失公的老路。
2、要走出“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界定的误区。在政绩考察中,一般都把“经济开展成果〞作为“显性〞政绩来考察,对于乡镇来说,主要是推行岗位责任制,盯死财政收入、上交税金两大目标,也就是说重点考察“生产率〞上下,着重看单位时间的产值数量或单位面积产量或是人均收入绝对指标,至于这数量、产量收入是如何得来的,并不计较,实际上仅仅是考察一种最终成果、指标。年终换届时县委常常严格对照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及年初立下的“军令状〞,以及承诺要办的大事履行情况,认真考察评比,这里实际上存在一个误区,也就是在考察经济开展成果方面无视了“隐性〞政绩的考察,在认可其总体收入的同时,没有考虑其投入本钱,这里其实还有许多细目要考察,如:财政的投入、税收的增减、赠与资金、前任积累与债务、时机本钱的取舍、边际效益状态下的决策等。而“隐性〞政绩的考察,并不看重最终指标,而是重视考察获得最终指标的过程与相关因素以及干部实际工作将发生的变化和实在的效益。从“隐性〞的政绩角度来考察,重点考察“经济效益〞,这种考察工作的到位,将彻底封杀一些干部苦心编造的“数字政绩工程〞。而对于那些在贫困灾区苦干实干,虽然“数字政绩〞不佳,但打好根底,创造了开展条件的干部来说,却能得到公正的评价与肯定。再例如,一个干部能够坚决、果断地处理好突发事件,迅速制止宗族械斗、平息边界纠纷,按传统考察一般认为政绩突出。这里也有一个误区,因为仅仅从“显性〞政绩来考察是片面的;假设从“隐性〞政绩考察角度看,我们还要考察这种事态平息,是一时平息,还是使这一地区得到长治久安。后者更为重要。
另一方面,以往习惯于将干部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业绩划归为“隐性〞政绩内容。这也是一个误区。因而干部在创立业绩时,常常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其实这两个方面的业绩中包括“显性〞政绩内容。例如:党的建设方面,就有很多硬指标需要认真考察,如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方案安排落实、三会一课的坚持到位、党费及时足额收缴、是否按照开展党员的方针和比例开展党员、是否为群众办实事、密切联系群众。精神文明建设同样如此,其根底是文化科学建设,象教育的优先开展,农业科技的推广等,都是可以从“显性〞政绩的角度来考察的。这里特别要注意的误区是:尤其不能把“能力〞,主要领导在本乡外乡群众中的威信、凝聚力当“隐性〞政绩考察。干部的“能〞与“绩〞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能〞是“绩〞的前提。因为没有一定的“能力〞就出不了“政绩〞,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这就容易造成对“绩〞的处理上的误差。我们所说的“凭政绩用干部〞不能演变成“凭能力用干部〞。一个博士生,高文凭,意味着高江潜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他就不一定能做出显著的成绩。另外,对一个地方主要领导在本地群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也不能看成其“隐性〞政绩,该干部在此地有威信,但交流到异地工作,他就不一定有从前的威信和号召力。
3、对干部“显性〞与“隐性〞政绩考察,必须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的唯一标准。
(1)必须坚持开展是硬道理,表达先进社会生产力开展要求这一标准。具体对一个乡党委书记或乡长来说,即是能否把握准该乡生产力开展的势头,以及如何做一些好实在的工作去保护引导这个势头,因地制宜地开展当地经济。例如:一个落后的、常年封闭的山乡,乡干部开拓思路,积极引导局部剩余劳力外出沿海兴旺地区打工,这无疑对当地生产力开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其“显性〞政绩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几年以后,这局部劳力将带回资金和致富技术,该乡的明天将更美好。其“隐性〞政绩也是必然可见的。但是,如果对外出打工人员放任自流,出现青少年辍学务工、良田抛荒,其生产力的开展,从长远看,终将受到制约;其“隐性〞政绩也就不复存在了。
(2)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表达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要求这一标准。因而在干部政绩考察中要看干部在工作中能否真正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能否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能否大力开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能否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文明程度。只有充分表达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要求的“显性〞和“隐性〞政绩才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3)最终立足点必须落到是否维护和实现了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这条标准去考察干部的“显性〞与“隐性〞政绩,必须充分突出“最广阔〞这个字眼,看这个干部是否把实现和维护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滨湖一县遭特大洪灾,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平安,该县某乡果断决定同意炸开自己的一段圩坝,这虽然损害了当地一局部人的利益,但从整体来看,它却保护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从眼前来说这一举措可能局部群众不能理解,更谈不上什么“显性〞政绩,但从长远来看,它将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我们说这“隐性〞政绩是巨大的。当然,还有一些干部急功近利,常常采取加重农民负担、坑害百姓、搞花拳绣腿那一套做法来营造所谓的“政绩〞工程。某穷乡1998年不顾财政窘迫的实际,举全乡之力,东挪西借,建造两条纵横全乡的高级水泥公路,结果使该乡财政雪上加霜,留下了近202300万元的财政赤字纪录,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响,群众怨声载道。其实这所谓的“显性〞政绩,违背了因地制宜,官随民愿,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是为了得到好评,到达加官晋爵之目的,而不惜浪费资源,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说背离了“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条标准的任何“政绩〞,不管是“显性〞或是“隐性〞的,都是必须否认的。
4、“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因各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因而对“显性〞与“隐性〞政绩的考察的根本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对“显性〞政绩的考察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目标考察法。首先,要标准和明晰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再对其工作的评估事先设定目标,对其“显性〞政绩的考察就是看其是否完成了事先设定的目标、任务,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二是统计分析法。这种方法是对岗位目标考察的弥补。即运用统计方法通过量化分析考察干部。确定合理、明确的假设干考察工程,然后合理、恰当地评定标准分数段,由评定者进行评定填写。对评定的分数进行统计分析,判断被考察者是否做出“显性〞政绩。三是比较对照法。这种考察方法能够比较公正地评价干部的“显性〞政绩,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对照;前任和后任比较;本地和周边地区比较,可以清晰地分辨出“显性〞政绩的大小。在对“显性〞政绩考察的过程中要特别严格对干部试用期的考察,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来说,都希望能尽快地做出成绩,烧出“三把火〞,这样他(她)们中就会有局部人可能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创造出显赫业绩给组织上看,而我们就要严格地对其“显性〞政绩取得的途径和手段进行考察,这样就能防止新提拔干部的好大喜功,也能增强对其“显性〞政绩考察的准确性、真实性。
“隐性〞政绩由于具有相对抽象性与隐蔽性的特点,所以既容易被无视,也不易通过一般简单的考察而被发现,考察难度相对偏大。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种方法的考察。一是调查评估法。对干部的“隐性〞政绩考察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活动,包括跟踪、追踪考察,考察干部工作的“原地〞。这里讲的“原地〞,是指一个干部曾经工作的地方。俗话说“政声人去后〞,一个干部在某个地方工作的政绩、形象怎样,一时是难以看出来的。而一经提拔或异地任职后,人们便会少了顾虑,对干部的真实评价便会反映出来。二是民意测验法。这种方法用于“隐性〞政绩的考察有其新的内容。我们可借鉴“三讲〞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扩大民意测验范围。测验范围小,我们只考察出成绩所代表的局部利益,而考察不准全局。同时在测评“隐性〞政绩工程上要有硬性、科学、准确的设计。软中要有硬指标,硬中要有软指标。比方,有人说某领导干部善于调研、善于决策,但至于他写过多少调研报告、上级采纳多少、推广多少,却无从交待。因此,要有硬件,要看其“真作〞以及调研报告转化成果。三是专家评估法。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光是组工干部不一定能全面考察出其“显性〞政绩以外隐含的潜在的“隐性〞政绩。必须请专家用科学的手段测量、论证、预测出其“隐性〞政绩。在对干部“隐性〞政绩考察中要特别重视离任期的考察。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到了一定年纪的干部不想组织上提拔了,在本职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工作着,打下了坚实的根底,留下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给后任。因而我们对其政绩进行考察时,不要把此任政绩记在后任身上,这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而要清晰地考察出这是此任干部巨大的“隐性〞政绩。另一方面是到了一定年纪的干部认为自己快无职无权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劳民伤财,大搞重复建设,疯狂攫取财富以“安享晚年〞。这些轰轰烈烈的建设后面留下了无穷的隐患,这种“隐患〞也就是我们要重视考察的“隐性〞政绩。总之,在干部政绩的考察方式方法上,要掌握好“六看〞:“内〞看作用,“外〞看评价,“纵〞看开展,“横〞看位置,“近〞看实效,“远〞看潜力,由此形成一个“上伸下延、纵横比较〞的立体考察模式。
5、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运用手段、途径与成果的辩证关系考察干部的“显性〞与“隐性〞政绩。我们说“显性〞政绩是有明显的数字成果,因而考察和评估干部的“显性〞政绩,要通过现象看本质,要通过对干部获得政绩的手段与途径的考察来判断其“显性〞政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