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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提高
党内
监督
能力
实现
有效
提高党内监督能力实现党内有效监督
加强党内监催促进廉政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具体要求。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保障。自2003年换届以来,广宁县纪委重点对镇、县直部门班子执行议事规那么进行检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组织部门坚持对新提拔或调整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172人次,任前廉政谈话100人次,诫勉和信访谈话19人次,701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对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县纪委坚持每年向有关部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度,坚持通过召开党外人士等征询意见会了解社情民意,并利用网络和媒体宣传接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我县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当前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党内监督仍是个薄弱的环节,与形势的开展要求还不适应,尤其在监督实践上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监督制约不力。一些党员缺乏自我监督的气氛。认为自己觉悟高,不会犯错误,主观上认为可以脱离监督。有的测存在权力观错位的观点,怕监督失去权力,不愿意接受监督。此外,上级对下一级监督有存在外表上的现象。受体制影响,很多部门还是垂直领导,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再有,对同级监督不到位。领导怕相互监督伤了彼此的和气,影响人际关系,以及给工作开展造成不便,于是产生了不想监督的思想。
(二)监督渠道塞车。一是为干部群众提供反映情况的渠道不到位。目前干部群众如需反映情况根本上要到县一级以上信访部门,由于交通和财力的影响,大大制约了反映真实情况的行动。从而使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造成监督上的被动和不力。在反映门路窄小的前提下,一些部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大大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二是干部群众对部门单位的知情监督力度不够。干部对部门单位的政务一无所知,就谈不上进行党内监督了。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但只是停留在监督的外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够广,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无力监督。三是民主监督仍不位。当前民主监督仍停留在书面提倡和建议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操作。很多监督制度,由于机制不健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如评议领导的述职报告,就是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具体表现。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是在制度内容上比较注重外部监督,缺乏内部监督的加强,而且在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制度上抓得还不够严,有的制度执行得不够严肃,停留于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环节上,未在实事是,求真务实上下功夫。长期以来实行的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那么是必然的。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三名正省级高官的腐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受其现行党内监督体制的局限,同级纪委的监督比较软弱,上级纪委的监督又是相对滞后。
(四)监督体制不顺。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各级纪委实际上主要对同级党委负责,形同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纪委在人事任免、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同级党委、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纪检干部与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地方各级纪委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二是垂直管理部门体制不顺。由于垂直管理部门的人事管理任免权在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一些监督机构,对出现问题的人或单位,无法采取一些行政处理或组织处理的手段,致使监督的着力点悬空,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怪现象。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由于职能相对弱化,受制于人不敢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三是机关部门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一些机关部门的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
二、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邓小平认为:“党和政府内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存在‘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治本入手,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党的监督体系。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在新的社会开展阶段和新的形势下,必须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又考虑到长效管理和超前标准;积极探索监督的新机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各种监督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从根本上不断促进党的建设事业健康开展。
(一)增强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增强党内监督意识,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气氛,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首先,加大教育力度,引导领导干部主动和乐意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宣传,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监督权利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保护好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鼓励党员关心党的建设,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鼓励讲真话,敢于监督的党员和群众勇敢站出来; 对党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由监督部门催促落实,并要求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作出明确交待;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以纪律条例加以约束。
(二)抓住监督重点,提升监督的综合效果。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进程中,涉及的监督事项和内容日益增多,面对这个现实,采取突出监督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的方法,可以到达以较小的监督本钱获取较大的监督实效,到达有效监督的目的。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要求“对一般处理要宽些,对领导干部要严些,特别是高级干部更要严些〞(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8页)。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局部的监督。只有对这手握重大权力的领导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其他人、其他各方面的监督就会顺利得多。
二是突出重点部位。针对目前腐败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然是人、财、物。所以,在监督部位上,要善于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消耗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部位的监督,适当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别离的运作模式。最取如定期对这些部门人员进行岗位轮换等的做法,不断加强岗们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于不能实现由市场配置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诸如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加强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如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政府采购等,要求专门监督的机构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内容,确保对重点事项的有效监督。
(三)健全监督制度,全方位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实现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标准化。继续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原先行之有效的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纪委书记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根底上,着手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监督制度,推动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开展。
1、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那么,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组织部门举报 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平安、高效〞的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体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是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对上的监督,表达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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