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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火灾事故
处置
方案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区各类突发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区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开展和XX县区平安运行。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方法、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火灾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平安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自20222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范围内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平安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火灾事故。
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适用其他相关预案。
1.5工作原那么
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应急联开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快速反响,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那么。
1.6根本情况
1.6.1地理概况。
(略)
1.6.2消防根底概况。
(略)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委是本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区防火委员会、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相关指示,协调各职能单位,开展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沪部队、武警市总队、中央有关部门驻沪单位、毗邻XX县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安、消防、医疗等职能部门的应急手段和资源的利用。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按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各类突发火灾事故。
2.3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议,必要时成立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区应急委领导确定。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3预警和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本区地震、建筑、房地、环保、交通、平安生产监管、卫生、公安、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搞好对各类火灾事故的监测。
3.1.2各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根据各类火灾事故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
3.1.3完善火灾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火灾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火灾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火情,要及时通过“12023〞报警效劳 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警。
3.2.2事发地街道、镇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要按照预案,在组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一旦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区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特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3.2.3区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XX县区建立火灾事故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火灾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4涉及外轮、部队等专业火灾事故信息报送等级、程序、途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预警
3.3.1根据市公安局规定,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开展势态,将火灾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和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3进入火灾预警期后,区政府或事故地街道、镇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火灾危害的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发动预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平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预防
3.4.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4.2区政府领导全区的消防平安工作。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依法对防火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审核、验收、火灾原因调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派出所(警署)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3.4.3各街道、镇领导辖区内的消防平安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三级防火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等级
4.1.1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结合特大XX县区特点,本区建立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应对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4.1.2发生一般、较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或事故地街道、镇、责任单位和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或事发地街道、镇和责任单位、区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1.3各类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iv级)向高(i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等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火势,消除危险状态,力争减少人员伤亡,防止重大财产损失。
4.2.2区应急联动中心使用“12023〞报警 号码,统一受理个人和单位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报警。区应急联动中心受理火灾报警后,迅速调派专业救援力量,并跟踪核实,视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值班)下达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4.2.3在处置过程中,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火灾事故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者征询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在处置火灾事故时,根据处置需要,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有关联动单位指挥人员和消防专家进驻区应急联动中心实施指挥。
4.2.4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联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
4.2.5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火势和危害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火灾事故级别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权限及时变更或报请区政府决定。
4.3现场处置
4.3.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区政府或事发地街道、镇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消防专家可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或事发地街道、镇和责任单位领导担任。灭火救援专业执行指挥由区公安分局领导担任。
4.3.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立在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4.3.3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略)
4.3.4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树立“火情就是命令〞的观点,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防止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响,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火灾事故危害链。
4.4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4.1经过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或由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具体领导和协调灭火救援及各类应急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开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及其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
4.4.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进入运作状态后,要在先期应急处置的根底上,迅速评估态势,确定扩大响应的范围、等级和启动预案的级别、工程(专项),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指令、接转指挥关系,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职责。如果需要直接进入应急处置程序,那么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指示,负责启动预案,发布指令,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4.4.3发生火灾事故,尤其是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调动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