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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
运输部
印发
行政
执法
风纪
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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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标准的通知
篇一:交通部五个标准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23]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效劳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标准、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标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标准、交通行政处分行为标准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就是要进一步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标准、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效劳〞,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开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通过政务公开公布栏等形式将交通行政执法标准进行公示,积极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交通行政执法标准。要将交通执法人员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情况纳入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的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并针对
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23年6月底之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消除。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7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部报告。海事执法标准的落实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
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对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标准;并在本系统开展十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具体实施。评查小组要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的要求,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飞要对这次案卷评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3年年底前报部。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和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流程,标准执法行为。要将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各项要求量化为具体的执法标准,将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方式,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具体责任,对于违反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要对本系统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标准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催促检查。部将在适当时候,对各系统、各地区、各单位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除正当防卫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那么,保持平安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平安距离,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冲,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式;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标准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标准、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说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勘验(检查)的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答复。如果你不如实答复,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答复。假设你不如
篇二:交通行政执法五个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那么,保持平安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平安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