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延禧:“失言〞外交官与驻台总领事郑延禧(1878~?),字子俊,浙江吴兴(今湖州)人。肄业于福州中西书院。1912年后历任驻俄使馆二等参赞代办使事,驻列宁格勒、黑河代总领事,驻苏使馆领事代办等。在1925年至1928年担任驻苏代办期间,郑延禧奉命与苏联政府就许多为难问题进行交涉。交涉撤回加拉罕1926年1月,在中苏共管的中东铁路上,因苏方乘务人员要求奉军官兵付现款遭拒,中东路路局长、苏联人伊万诺夫下达了哈长线全线停车命令,而奉军那么指使司机开动个别机车,导致铁路全线秩序大乱。中方护路军总司令张焕相逮捕伊万诺夫。事件发生后,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在致张作霖的照会中挖苦道,中方的非法妄为是由于苏联尊重中国主权而放弃其护路要求引起的。他代表苏联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递交了三天内恢复中东路秩序、释放伊万诺夫的最后通牒,并声称如果中国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和平解决这一问题,苏联政府将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苏中两国在中东铁路的共同利益。尽管当时的张作霖迫于内外形势对苏联做出了妥协,缓解了中东路危机,但加拉罕在危机中的言行令张作霖大为恼火。事后,他屡次派人前往苏联驻奉天总领事馆要求撤回加拉罕,并要求北京政府外交部向苏联提出同样要求。1926年7月27日,北京政府外交部根据张作霖的要求,电令驻苏代办郑延禧照会苏联政府,以加拉罕自就职以来未得中国政府之信任为由,要求苏联政府为稳固两国邦交起见,召回加拉罕。郑延禧按照外交部指示与苏联就此进行了反复交涉。在答复关于苏方撤使理由的询问时,郑延禧根据国内指示答复说,按照国际通例,接待驻使必须取得所驻国之信任,加拉罕既然不能得到中国政府之继续信任,自应召回,另派能得信任之人,以增进两国睦谊。假设就不信任理由加以讨论,恐阻碍中苏邦交,故不必深究。苏方指出,撤换驻使须有不信任之事实及证据,且此时北京政府属临时性质,须待中国正式政府成立后再商议撤使之事。然而,张作霖决意要求苏联召回加拉罕。北京政府外交部遂指示郑延禧向苏方说明,倘假设苏联再延搁不复,那么“中国政府对于不信任人员,势难继续其以前之待遇〞。8月28日,外交部再次电令郑延禧向苏联外交部发出最后通牒:如9月5日之前苏联政府不能与中国以满意之答复,中国政府将取消该大使一切待遇,并给予回国护照。鉴于加拉罕在中国的处境,苏联只好同意中国政府的要求。8月31日,郑延禧电告外交部,苏联已同意撤回加拉罕,另派切尔内赫任苏联驻华临时代办。1926年9月10日,加拉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