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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种苗
产业
发展
意见
市农业种苗产业开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开展的意见、全国林木种苗开展规划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开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开展,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现代农业开展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开展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农业大市、农业用种大市,也是全国重要的种苗生产集散、信息交流和技术推广中心之一。近年来,我市坚持高端、高质、高效和低碳、生态、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开展战略,大力实施种苗工程,农业种苗产业呈现快速开展态势,种苗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品种区域试验示范网络初步形成,供种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为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开展做出了重要奉献。但是,当前我市种苗产业开展明显滞后于现代农业开展,育、繁、推脱节,种苗商业化研发机制亟待建立;种苗企业大都规模较小,科技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开展后劲缺乏;良种繁育根底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弱;种苗管理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生产经营不标准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和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开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市已进入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加快现代农业种苗(包括农作物、畜牧、林果、渔业、花卉苗木等)产业开展成为提升我市现代农业水平、加快转变农业开展方式和再创农业开展新优势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开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力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健康开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开展平安、优质、高效、品牌农业为目标,充分利用我市的农业资源、人文环境和区位优势,优化政策环境,搞好资源整合,完善创新机制,加强引进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种苗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快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管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新型现代种苗产业体系,大力提高我市现代农业种苗产业开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年,形成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苗管理体系,建立种苗储藏体系;引进、创新一批优质、高产、多抗种质资源,建设1处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心、1处蔬菜种质资源分中心、1处果树花卉地方种质资源中心、1处渔业种质资源储藏中心;建设1处农作物优异种质及原种繁育基地,建设2023—12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基地,5—2023处水产原良种繁育基地;建设20处省级以上种畜禽示范场;培育一批在省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种业企业和品牌。全市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本更新换代1次,良种覆盖率到达97%以上;设施蔬菜国产品种占有率明显提高;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奉献率提高到40%以上。
到年,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业种苗研发产业园区,建设省级以上种畜禽示范场30处;吸引一批境内外知名种苗企业落户,建设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种苗商业化育种中心,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品种,建成一批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标准化优势种苗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种苗产业龙头企业,使成为名副其实的种苗大市、种苗强市。
三、大力实施新一轮种苗工程
(一)实施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育种单位,通过开展种质资源清查,加强潍县青萝卜、益都红辣椒、寿光独根红韭菜、临朐黑山羊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搜集与保护,实施种植资源保护和利用动态监测。积极开展国内外种业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国内外特异性种质资源的引进力度,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良现有种质资源,创制一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新种质和育种中间材料。结合种质资源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原种场建设,建立全市公益性种质资源交流利用平台,促进公益性种质资源共享,为商业化育种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种业科技创新工程。引导种苗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工程,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建立科研育种基地,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海南等地建立科研育种繁育基地,加快新品种繁育步伐,引进人才和种质资源,增强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积极探索建立种苗产业技术体系、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做法,提高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注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专用、高效的农业新品种,提高我市农业品种的国产化水平。充分发挥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中国(青州)花卉博览交易会等重要节会作用,实现种苗品种研发、资源利用、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品牌建设以及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互动,鼓励国内外知名种苗企业将总部设在或新设立公司。加快现代种苗产业园建设,完善种苗物流、仓储、加工、检测、拍卖、交易集散等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我市种苗产业在全国的优势地位。
(三)实施种业生产基地标准化工程。围绕全局性、关键性环节,推进建设一批工厂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优良种苗引繁示范基地,重点突出粮食、蔬菜、畜牧、林果、渔业、花卉苗木等优质种业基地建设,提高我市种苗繁育水平。科学规划种苗生产优势区域,鼓励和引导种苗企业向生产优势区域集中,确保种业生产基地成方连片、土地平整、地力肥沃、交通便利。支持种苗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苗生产繁育基地,不断扩大农业良种繁育规模。加强作业机械和仓储、加工、等根底设施配套建设,健全完善操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推进种苗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建设。支持种苗企业走出去,在海南等地建立科研育种繁育基地,加快新品种选育步伐。
(四)实施种业品牌工程。种业企业要树立“以质量塑造品牌、以品牌赢得市场〞的理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开展〞原那么,树立“零缺陷〞意识,大力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构建标准化的效劳体系,提供配套技术效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强的现代种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大力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种业企业积极参加品牌申报和认证,提高种业企业及产品知名度,打造一批全国、全省知名品牌和企业。对获得中国名牌、名牌的种业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规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2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全国、全省名牌种苗企业优先获得申报国家及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优先享受上级有关工程资金。
(五)实施种苗管理护航工程。加强种苗新品种区域试验站标准化建设,增强新品种科学评价能力。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精简效能的原那么,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种苗企业自检与行政监督抽查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国外引进种苗的质量平安监管力度,全面加强市、县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网络建设。列入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规划的粮食大县及制种大县应按照相关规定配齐检验人员,切实提高种苗质量检测水平。建立种苗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和网络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应用,建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可追溯系统,从源头上保障生产用种平安。建立市、县种子储藏体系,重点储藏短生育期和大宗粮食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需要。种子储藏任务应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
(六)实施现代种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大现代农业种苗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种苗产业科研人才鼓励机制、自主流动机制,鼓励种苗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种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培育种苗企业科技创新团队,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待遇等问题。依托重大科技工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与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学科交流合作,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外出深造,打造一支业务技术精湛、管理理念先进、经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家队伍,率领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竟争。加快培养种业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认真组织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检验、生产、加工和贮藏人员的技术技能。
四、政策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整合涉农工程资金,加大对现代种苗产业开展的扶持力度,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公益性种质资源的保护、繁育和推广,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平台建设。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种苗企业,各级财政要给予配套支持,对选育出到达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开展市级农业种苗示范企业创立活动,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种苗示范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救灾备荒种子储藏贷款贴息力度,将种苗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把种苗执法、市场抽检、质量鉴定、试验示范等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种苗产业,不断拓宽种苗产业开展融资渠道。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的种苗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种苗生产的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开发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落实土地优惠政策。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公益性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及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符合“育繁推一体化〞条件的优质种苗工程的用地需求。对种苗企业投资建设种苗生产基地所需的管理、加工、仓储用房及配套效劳等附属设施用地,要按照农用地管理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同时,严格落实种苗生产基地保护措施,严禁侵占生产基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根底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时,要优先考虑种苗企业研究繁育基地的用地需求。
(四)建立金融支持机制。金融部门要鼓励引导银行、保险等单位,支持种苗企业搞好根底设施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切实解决种苗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投保难等问题。把种苗生产保险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逐步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业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种苗企业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制定实施种苗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业开展银行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高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健全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鼓励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种子收储信贷的支持力度。扩大种业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方便企业获得抵押贷款。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应积极为种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效劳。
(五)推动种苗企业兼并重组。通过优化市场机制、调整企业布局,使种苗企业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得到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种苗产业;鼓励种苗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苗企业整合种苗资源,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
(六)健全种苗监管体系。深化种苗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种苗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种苗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等职能。加强种苗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苗管理队伍。严格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大种苗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抢购套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