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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
行政复议
应诉
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方法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方法
原文件
修改稿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标准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方法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方法。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方法。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当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催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良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四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或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结果,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机构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和办案设施。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四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以下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方法申请复议: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对以下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方法申请复议: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 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他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即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和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合果。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两个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委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局,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二〕辩论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