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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
学校
学生
违纪
处分
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适用与职业学校)
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观察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观察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留校观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观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观察;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观察处分。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筹划、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4)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分外,需退赔全部金额);
5)受留校观察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2)有流氓行为者(包括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者;
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
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
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以及模仿暴力犯罪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2)成心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恶意破坏特种器材设备和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物者,例如擅自使用投影仪播放音乐视频、擅自在投影仪上充电等,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下观察(含)以上处分;
2)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3)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4)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他人钱、物,情节和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还,不能退复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2)恶意借钱不还者;
3)以支使同学跑腿、洗衣、清扫卫生等形式欺负弱小者。第十条对打架斗殴的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
1)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2)造成重伤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3)聚众械斗或联系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分;
4)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器械入校者,从重处分。
(二)直接参与者(打架中动手):1)未造成人员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3)先动手者,均从重处理;
4)持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假设造成人身受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三次以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
(三)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人员受伤,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人员受伤,视伤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对于煽动事件发生、造成事态扩大、阻碍事后处理等不良作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因隐瞒或歪曲真相,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五)同时涉及上述2项或以上行为者,在其中最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六)打架事件中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相关医药费,拖欠或拒赔者,学校将从重处理,并视情况联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酗酒或酒后闹事者;2)抽烟者;3)纹身者。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保安)管理者;
2)佩戴首饰、奇装异服经劝导不改者;
3)化装、染发、烫发、携带宠物进校、进游戏厅经劝导不改者;
4)带外卖进校,经劝导不改者。
第十三条违犯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无故不能按时回宿舍且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晚归不服从管理,拒绝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擅自在外夜宿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4)私自或强行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5)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寝室、教室使用充电式热水袋、电夹板、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引发平安事故或经教育劝导不改者,给予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考场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者,试卷作零分处理,并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直至留校观察处分。
第十九条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天按6课时计,3次迟到计旷课1课时):
1)一学期累计超过7课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一学期累计超过30课时,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3)一学期连续七天或累计超过60课时,给予责令退学处分。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1)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成认错误,认真悔改;2)有反映他人违纪行为、如实反响情况等立功表现;3)主动进行退赔;
4)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5)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从重处分:1)违纪后拒不成认错误,态度恶劣;
2)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3)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作伪证;
4)再次违纪或屡教不改;5)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6)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筹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二十二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类似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1)警告至记过处分,由学生科或综合科(保卫)审批;2)留校观察(含)以上处分,由学生科或综合科(保卫)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
3)警告(含)以上处分通告全校各个班级。第二十四条撤销处分审批程序:
(一)考察期限(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开始计算)
1、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3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
3、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8个月;
4、留校观察考察期限为12个月;
5、责令退学和开除学期处分不可撤销。
(二)撤销处分程序
1、对受留校观察(含)以下处分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进步且考察期满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需受处分学生按时参加思想报告会,并有书面汇报及班主任评语,经本人申请,班委讨论,并附班主任及两名任课老师的书面意见,实习生必须有书面思想汇报及班主任书面意见,报学生科审核办理;
3、留校观察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撤销;
4、有明显进步者,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xxx(学生处、教导处等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x202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条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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