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李益民摘要: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关于“受益人〞约定的效力亦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理论根底和操作实践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躲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权益,为抵押财产保险提供实务指导。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抵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ki.1672-3198.2023.30.0581问题的提出某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前方可将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当地银保监分局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给予了处分。我们尚不去探讨监管部门处分依据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随着交易形式的不断开展,在实际财产保险实务中不断出现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购置汽车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的情景,购置人或者贷款人以其汽车或者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银行为防止抵押标的物在贷款期间因意外事故损坏或灭失带来的利益损失,通常都要求贷款人对其抵押标的物投保相关财产保险,并要求在签订的财产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实务中,承保银行抵押财产保险的时候,都会在签发的保险单直接约定“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某银行〞,依照上述处分依据,出具此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将都会遭到行政处分。保险受益人是商业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实现保险目的的关键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约定影响了何人具备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在实务中常会产生纠纷。随着商业活动中资金融通需求的不断迸发,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似乎已成为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开的一个现象。那么在财产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应该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躲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呢?2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司法认识法律界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两点。天道酬勤2.1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理论根底标准认识不同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