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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锅炉
燃煤
安全管理
规定
学海无涯
锅炉燃煤平安治理规定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平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假设觉察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留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觉察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觉察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分(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留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觉察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觉察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分(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展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搜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平安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平安主任通知采购部和消费部对相关人员进展处分。采购部按照平安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给商进展处分(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觉察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展处分。
3.6.公司平安主任定期的将搜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