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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党组
意识
责任制
实施方案
落实党组意识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依据区发改局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要求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据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发改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推动发改事业进展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亮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判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大事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扬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挂念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依据“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强化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位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那么。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扬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心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为总书记的党中心保持高度全都。
2、壮大乐观健康主流思想文化。
〔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扬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扬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
〔2〕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3、落实整体推动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1〕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2〕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中表达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平安。
4、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1〕依据“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那么,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需事先经过本单位党组批准,报区委宣扬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2〕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5、做好学问分子的团结引导效劳工作。
乐观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学问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与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学问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加强考核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1、党组要定期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消逝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状况的重要内容。〔牵头领导:何川、陈斯泽;责任单位:各科室、信息中心〕
4、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需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消逝不良后果的,要严峻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区纪委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赐予批判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赐予通报批判,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赔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殊严峻的,赐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开除、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心或者上级党组织支配部署的重大宣扬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大事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大事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峻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反党章、党确实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消逝严峻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峻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认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消逝严峻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反中心精神言论,妄议中心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