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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用好
遗嘱
法律
工具
用好遗言这件法律工具
近年来,随着法律认识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在晚年会对本人的财产进展预先分配,但是宥于子女多,担忧分配不均会阻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甚至直截了当阻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因此,选择了使用遗言的方式来对本人去世后的财产进展合理分割,但写遗言可不是件简单的事,不少老人由于写遗言,不但夙愿未达成,还让子女们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
代书遗言见证人有讲究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2023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言,其内容为: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一,代书人马某及遗言人王某均在代书遗言上签名。2023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23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其后,王甲、王乙、王丙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王甲、王乙要求按遗言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言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恳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王某请王某代书遗言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于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给予王某如此的权利吗?答案是否认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本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言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本人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征询题出在遗言上。
案例中王某的遗言方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言,代书遗言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对这个条文进展分解,有如此几层含义:第一、代书遗言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言人,另两位为见证人;第二、代书遗言时间要写明晰,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第三;代书遗言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言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对照分析,可以觉察案例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言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言无法满足代书遗言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遗言不生效。
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言就没有效力瑕疵了呢?答案仍然否认的。由于严格来讲,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历。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才能人、限制行为才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言的订立的。
说到这里,大概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属都可以作代书遗言的见证人。但这个结论同样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贯彻执行lt;继承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别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假设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言同样无法正常生效。
最后,提几点书写代书遗言的建议:第一,代书遗言的内容要素要完好,尤其是遗言时间和遗言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言。
那种遗言方式最保险?
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年迈。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老人也较为孝敬。2023年,叶某久病卧床,三子女对老人照顾周到,且关系和睦。二老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发生争吵,通过商量,决定用遗言方式处分本人的财产。但终究应将财产赠与哪个子女,二老无所适从。由于拿不定主意,两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遗言,其中,第一份为录音遗言,老人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言;第二份为公证遗言,由两位老人亲赴公证机关办理;第三份自书遗言,两位老人本人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分别将财产继承权归于叶甲、叶乙、叶丙。202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言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关于应当由谁继承财产,争吵不下。最终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公证遗言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乙继承。
三份遗言的效力究意应当如何认定呢?按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为应当最后的遗言是二老最终的意愿,财产应当由叶丙继承,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不是如此的,公证遗言被认为是最有效的。
下面来说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结局。案例中涉及到三种遗言方式:录音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公证遗言发挥了作用。那是不是录音遗言和自书遗言没有生效呢?
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老人关于录音遗言的成立要件是明晰的,遗言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观之,两位老人所立的自书遗言也没有效力瑕疵。
既然,三份遗言都没有效力瑕疵,为什么法院认定公证遗言的效力呢?难道遗言人不能变更本人的遗言内容吗?
遗言人因此可以变更和撤销本人所立的遗言,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在继承法中表达。这一点也为继承法所确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言人可以撤销、变更本人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按照这个逻辑,第三份自书遗言应当是有效的,可法院却判决第二份遗言生效,征询题出在哪里呢?
征询题的关键在于不同遗言的效力有所区别,而公证遗言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言。“可见,第三份自书遗言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言的作用。
在这里,提几点订立遗言的建议:第一、订立不同方式的遗言要留意遗言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那么遗言特别难生效;第二、变更遗言的内容也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假设关于订立遗言的法律规那么不是特别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言,免除后顾之忧。
口头遗言要慎用
崔某年逾七十,早年丧偶,本人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敬小孩,关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的特别是周到,邻居们都羡慕崔某的幸福晚年。天有不测风云,一日崔某突发脑溢血,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觉察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抢救车。上了抢救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四周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 我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由于送救及时,也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但关于遗言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六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征询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言本人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案例中,崔某在危机情况立下的遗言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言。其订立规那么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言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对照崔某订立口头遗言的过程,大概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崔丙的主张判决房屋归崔丙所有呢?
事实上,崔某的口头遗言的有效的,其订立的口头遗言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处于危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么说来,征询题就更大了,既然有效,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照遗言进展判决呢?
之因此会出现如此的征询题,是由于崔某对口头遗言法律规那么不完全理解。关于这个征询题,可以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把这一规那么用更为平实的话表达出来,确实是:我们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使用口头遗言这种遗言方式,假设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纳其他方式订立遗言,那么口头遗言自然失效,好似从来没有订立过一样。
案例中,崔某的口头遗言的在订立时,是符合成立要件同时有效的。但后来,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订立的口头遗言又自然失效了。
说到这里,要提几点关于口头遗言的建议:第一、口头遗言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言自然失效,因此在使用时要慎重,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言方式;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言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方式的遗言,代替口头遗言。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