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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产
安全
重大事故
隐患
挂牌
督办
制度
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以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管总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平安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平安事故隐患。
二、工程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平安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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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由工程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工程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平安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工程建设单位备案。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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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动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那么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工程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那么下发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工程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平安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工程及标段的名称,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标准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平安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工程施工单位并告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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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催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响工程建设单位。
十、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平安管理部门确认,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工程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工程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平安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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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由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工程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工程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那么,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202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 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工程,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催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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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分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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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桥上乡
重大平安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标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XX县区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催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催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正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平安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煤矿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