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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信行
价格管理
调研
信行价格管理调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开展改革委治理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标准通信行业及信息效劳业的价格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开展改革委于近日在自治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我委在专项治理活动中按照“政府增强效劳、企业加强自律〞的原那么,主动增强效劳意识,采取多种形式推开工作的开展;各通信企业也积极自律,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及时整改。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使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了实效。通过专项治理发现,我区通信行业在诚信经营、诚信建设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通信企业普遍存在明码标价不标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标价未注明时效和文件依据;公布的明码标价没有按照自治区电信效劳明码标价规定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标价,有的没有公布举报 “12358〞,不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局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宣传中存在误导性价格标示。
1、某公司在推广其某项ip长途业务时宣传“国内长途每分钟仅需要4分钱〞。事实上,在拨打ip长途时在45分钟之内收取1.99元/次,宣传中是指:
1.99元÷45分钟=0.0442元/分钟,但是拨打2023分钟也收取1.99元/次,即0.199元/分钟,另加市话接入费,并非所宣传的“国内长途每分钟仅需要4分钱〞。
2、某公司在推广其“xxx经典卡〞业务时宣传“长话费0.25元/分钟〞,事实上,此项业务是必须包月消费318元/月,才能享受0.25元/分钟的长话费。
(三)局部通信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但未如实标示附加条件。
1、某公司在推广其“新锐卡、经典卡〞业务时宣传“新锐卡、经典卡、免月租、免长话、免漫游〞。事实上,消费者只有办理98元的最低套餐根底上才可享受免月租、免长话、免漫游的优惠措施。
2、某公司在推广其“群众卡、百姓卡〞业务时宣传“群众卡0元接听;百姓卡0元月租〞。而对附加条件不做标示,即:群众卡0元接听业务要缴纳15元月租,而且必须在网一年;百姓卡0元月租有最低5元消费,通话费缺乏5元就要缴纳25元月租。
3、某公司在推广其ip业务时宣传“xxxxx国内ip长途0.2023元/分钟〞,未标示要收取1.98元/月的月功能使用费。而且此项业务仅限于每晚23时至次日9时(北京时间),其他时间仍按标准资费执行。
(四)个别通信企业存在未经消费者确认,强制效劳的现象。
1、某公司对局部用户开通了炫铃业务,通过前期的无偿使用向用户进行推广,但到免费使用期满后,告知用户如不回 或短信取消此项业务,将对用户进行收费。
2、某公司向用户发出彩铃业务,先免费使用一个月,到期后不取消将视为默认此项业务,并对用户进行收费。
(五)其他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在进行“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礼品〞的宣传活动中,不如实标示赠品名称和数量,属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成因分析
(一)现有的通信企业实力比照悬殊。在我区经营通信业务的共有六家,除新疆卫星通信公司经营的是针对特殊用户的全球卫星通信移动 外,其余的五家通信企业(新疆移动、新疆联通、新疆电信、新疆铁通、新疆网通)分别经营的是无线通信和有线通信。新疆铁通和新疆网通的规模小、用户群少,与新疆电信的用户群相比相距甚远。目前这两家通信企业用户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但利润却在不断地下降。规模小的通信企业在明知利润下滑的情况下,但为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抢占市场份额,只有不惜本钱的进行价格竞争。新疆移动和新疆联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和寻找新的增长点,也进行价格战,存在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过于注重“吸引眼球〞效应,挣抢用户,而不是用诚信、理性的方式相互竞争。
(二)通信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各企业都十分注意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收入。上级集团公司的考核指标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有直接的导向作用,致使企业不惜本钱抢占市场份额,促使了价格战的形成。价格战从外表上看是让利于民,消费者得到实惠,但深层次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税收的降低。企业间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正常、有序地竞争;而不是目前这种无序地竞争。另外企业间之所以能够进行价格战,也反映出通信行业的高利润,企业有足够、雄厚地资本积累,进而使价格战得以延续。
(三)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通信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行业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是电信条例,对通信企业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那么是采取通报和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但较低的罚款对于年收入上亿的大企业而言,不影响企业的违规行为,低廉的处分本钱缺乏以使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目前通信企业的资费管理模式是报备制。即各通信企业所开展的每一项优惠业务,只要经所属集团公司同意,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即可执行。在具体的执行操作过程中,当双方对文件的理解存在歧异时,文件的解释权在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以其解释为准,给价格执法部门的工作造成了被动,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对电信资费的监管作用。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放的开、管的好〞,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根底资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钱监审和跟踪制度,制定适合的价格水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程序报备,经相关部门确认前方可执行。
(二)加强通信行业明码标价工作。各通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各通信企业必须做到明码标价的内容与实际执行的资费相一致,并确保所有的资费标准均能在各自的营业网点内予以公布,不仅根本月租费、通话资费、漫游费要明码标价,其他增值业务、sp运营商资费更应做到明码标价,以保证工程清晰、费用明确,尽可能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在做好明码标价的同时,必须公布举报 “12358〞,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
(三)对于通信企业来说,技术、网络的效劳主要通过投资的多少来改善,而在技术、网络的差异越来越小的情况下,通话质量和效劳质量已成为消费者选择、决定购置通信商品的重要因素。因此各通信企业应将对消费者的效劳放在重要位置,通过更好地效劳质量来争取消费者。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开展,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多,通过效劳不但能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有利于各通信企业发现自身工作中的缺乏,及时改变营销策略,更好地效劳于消费者。利用各种欺诈的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只能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四)各通信企业应坚持完善话费误差投诉处理机制。局部企业已提出“话费误差、双倍赔偿〞、“短信误差、双倍返还〞的经营口号,应鼓励企业的自律行为。在此种处理机制下,即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执行价格政策,又能使消费者的投诉得到高效和圆满解决,提高企业自身形象。希望话费误差处理机制不完善的企业能够尽早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竞争的需求。
(五)开展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治理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应充分认识到其长期性、艰巨性,任重而道远。因此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不但要对欺诈行为进行认真治理,更要发现、培育、树立“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等正面典型。要以此次治理为契机,帮助各通信企业完善价格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指导,标准行为,增强自律,促进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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