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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团
亲属
回避
管理办法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方法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方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建立健康、和谐的组织人事关系, 标准用人制度,
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开展环境,提升集团组织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快速 开展 ,特制定本方法。
1.2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2 参考文件
2.1 员工调配管理方法(2023.9)
2.2 干部管理方法(2023.7)
2.3 岗位变动管理方法(2023.12)
3 术语
3.1 亲属回避:是指 为
了防止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上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亲属回避
主要包括任职回避 和 公务回避。
3.2 任职回避: 是指本方法所规定亲属关系的 公司员工 ,在担任 特定 职务 或岗位 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3.3 公务回避: 是指 员工本人或本方法 规定 回避的 亲属关系,
在开展招录、调动、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审计、监察、招投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 应当实行的回避。
4 职责
4.1 集团人力资源总部
4.1.1 负责制定、解释、修订集团亲属回避管理方法,并指导、监控实施情况;
4.1.2 负责组织核查各公司在职员工的亲属关系,核查并记录新入司员工在本集团的亲属关系;
4.1.3 负责实施集团4薪等及以上员工和跨公司间的亲属回避工作;
4.1.4 监控集团各子公司亲属回避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亲属回避申请和投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1.5 协助解决子公司在实施本方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4.2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4.2.1 贯彻执行本管理方法,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学习;
4.2.2 负责核查所在公司员工亲属情况及新产生的亲属关系,及时上报总部并记录存档;
4.2.3 协助集团开展4薪等及以上和跨公司间亲属回避工作,并实施所在公司4薪等以下亲属回避工作;
4.2.4 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向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反响意见与建议。
4.3 各层级管理人员
4.3.1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集团有关亲属回避的各项决定;
4.3.2 根据公司的要求,主动上报符合集团规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名单及其 任职情况;
4.3.3 及时反响在执行亲属回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4 法务监察部
4.4.1 协助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对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和违规情况的处理;
4.4.2 对本方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工作程序
5.1 亲属回避的 原那么
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鼓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
和谐、人性管理,反对丧失原那么、一团和气。
5.2 亲属关系界定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祖父母、 外祖父母;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3 亲属回避的内容及方法
5.3.1 任职回避内容
(1) 各公司中层(4薪等)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2) 员工与其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3)
各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方案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监察、审计、财务(4薪等及以上)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事工作;
(4) 各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的亲属
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提名,参与集团统一组织的干部选拔,合格后调其他公司 任职;
(5) 各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管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内工作(夫妻关系除外,但其配偶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
(6)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其中一方离职后二年内不得继续在医药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业务人员不得与其亲属存在上下游客户关系。
(7)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四薪等及以上的报集团总经理特别批准,四薪等以下的由集团人力资源总部特别批准。
5.3.2 任职回避的方法
(1) 员工在进行任职回避时,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情况特殊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 任职 回避可采取调换工作岗位、向 其他公司 推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 多种 方式 。
5.3.3 公务回避的内容
涉及到本人或亲属的有关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 招录、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调薪、调配、辞退;
(2)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优秀评比;
(3) 对其亲属的监察、审计、纪检;
(4) 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5) 招投标工作;
(6) 其他一切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参与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董事局批准方可。
5.3.4 公务回避的方法
(1)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2) 主管领导或专项工作负责人提出回避要求;
(3) 利益相关者提出回避申请;
(4) 员工职务任免或专项工作开展前,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再次核查其亲属关系,提出回避要求;
(5) 员工举报且经查实的应回避事项,由调查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5.4 亲属关系的上报
5.4.1 任何员工在招聘录用前有义务主动向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如实说明在公司内部工作的亲属关系。
5.4.2 任何员工在发生应回避的任职或公务时,有义务主动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如实说明。
5.4.3 任何员工产生属于回避范围内新的亲属关系的,应及时向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说明。
5.5 亲属关系的审查及监督
5.5.1
各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和法务监察部在任职和应回避公务中,应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记录在HR系统和人事报表中。
5.5.2 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员工亲属关系摸底工作,将员工亲属关系及时录入HR系统。
5.5.3
因联姻而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各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和法务监察部也应进行日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5.5.4
全体员工有义务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行为向所在公司和集团领导、人力资源部、法务监察部、监事会等进行举报。
5.6 关于违反本方法的处理
5.6.1
对于任职回避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外,将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减股、撤职、开除等。
5.6.2
对于公务回避过程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重新进行商议。对拒绝回避的,经批评教育无效,除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减股、撤职、开除等。
5.6.3 对于在招录过程中,隐瞒其亲属关系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薪、减股、撤职等。
5.6.4
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应对本方法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一经查实,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6 记录存档
6.1 本方法产生的所有记录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存档。
6.2 相关记录的存档期限按档案管理方法实施。
7 发放范围
7.1 集团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经理、副总、各部门。
7.2 集团所属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
8 附那么
8.1 本方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8.2 本方法执行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与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
8.3 本方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部。
8.4 本方法属于集团C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