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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
代理
资格
申请书
新编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尊敬的宁夏保监局领导:
中卫市苏宁物流注册成立于202223年5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陆建平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60%,李永杰出资2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40%,公司以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60%股份的陆建平为法人代表,李永杰分管公司外部事务。保险业务由王蓉具体负责。
中卫市苏宁物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信息,货运信息效劳,车辆证件代办,纸制品销售等业务。我公司现有重中型挂靠车辆40余台,年保险业务达20230万元左右,并以每年2023%的速度递增。
望贵局批准为盼。
申请机构:中卫市苏宁物流
2023年11月15日
以上这篇是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
第二篇:
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a.表号。3005+年份(2位)+各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流水号(3位),共15位。该处由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统一填写。
b.保险机构名称。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名称。不要随便加上“分公司〞或减去“支公司〞的“支〞字。
c.公司代码。统一使用3005。
d.机构地址: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地址。e.行政区划代码:大佛山:440601,XX县区:440602,顺德:440681,南海:440682。
f.机构 :统一填写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的联系 。g.兼业代理人名称: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名称h.行业代码、所属行业:本项由保险公司填写。
i.工商执照编号: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j.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k.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作重点说明、突出其与申报的代理险种间的相关性。
l.地址: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可随意加减字眼。m. :请认真填写,不得空白。
n.代理险种:只可填“财产险类〞,不可申报“人身险类〞。险种的申报,只需填写险种大类,如“机构车辆险〞,不需再填“摩托车险〞;申报“企财险〞和“家财险〞,不需再填“个人住房按揭〞。o.兼业代理人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说明:此点非常重要,请认真、详细地填写。
p.(反面)兼业代理人申明。请兼业代理人手写签名(签名的字迹务必清晰、工整、容易识别,否那么无法录入保监局系统,重新识别会浪费业务员大量珍贵时间),并注明签署人的职务及签署日期也要填写完整。最后加盖红章。
q.保险公司意见。请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盖章。“意见〞至少要写上“同意〞,不可完全空白。
r.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前三份必须是盖红章的正本,第四份可以是复印件。
s.申报的书面材料排列次序。3份盖红章的正本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4份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t.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请表请认真填写,任何一项都不可缺省,不要填错。
第三篇: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附表二
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
(代理申报版)
保监局:
本单位拟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保
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的有关材料上报,请审核。
本单位做出以下声明:
1、本单位同意委托保险公司支公司代为办
理申请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保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检查。
3、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监管费及保证金。
4、接受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知识培训。
5、本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二
附件:
1.工商企业从事兼业保险代理活动申请书;
2.工商企业从事兼业保险代理活动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代理业务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工作人员清单;
7.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四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方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方法
(保监发(2000)144号2000年8月4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标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关系。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第二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置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人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第二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登记簿,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帐。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保险兼业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第三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方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其中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