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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建制
镇一书两证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证
发放
管理办法
XX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
XX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方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的有关规定,本省村镇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为了严格法定规划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23)289号)规定,制定如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一、印制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
1.印制。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启用,修正后的新版自2023年5月1日起启用。
2.发放。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
1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实施细那么。县(市、区)负责统一编制镇、乡和村庄编号段的编制,报省辖市备案。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规划许可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申请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2)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
(1)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
2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1)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局部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1)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2)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3)规划管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方案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方案,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效劳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
5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撤除,其费用自负。
(4)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因重要根底设施、公益性公共效劳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3)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5)临时建设。在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
6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规划许可核实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效劳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
7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4)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镇、乡和村村民集中建多层住宅的,参照镇规划许可办理。
三、编号与登记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16—21位数号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乡镇村行政区划代码执行。21位数号码由县市区发证时编码,xx(1—2位数号码)代表XX省;xx(3—4位数号码)代表省辖市;xx(5—6位数号码)代表县、市、区;xxxx(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xxxxx(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xxx(16—18位号码)代表镇、乡、办事处,其中第1位数号码1为
8镇、2为乡、3为办事处,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镇、乡、办事处发证确定的固定排序排序;xxx(19—21位号码)代表行政村、居委会,第一位数号码1为行政村、2为居委会,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行政村、居委会发证确定的固定排序。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建立电子文档,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确保文档安全。
四、监督管理
建立“一书三证〞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或年底在全省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三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个省辖市和10直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