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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质监局督查
督办
制度
县质监局督查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上级和我局的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准时、全面、精确 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督办对象。
包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队、检验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条督查督办内容。
1、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明确要求县局报告贯彻落实状况的事项;
2、市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所交办的事项;
3、全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实施状况;
4、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状况;
5、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
6、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需要承办落实事项,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含网站)、社会各界举报、投诉、评论、批判、建议或意见;
7、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工作中需要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
8、与质监工作相关的社会反映猛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9、局领导对某项工作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批示和要求;
10、其它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点
(一)会议督查。会议督查实行周督查,包括对参与省、市局,县委、县政府会议等的落实状况督查以及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重点督查:
1、参与会议状况。重点督查是否按时参与会议,有无旷会、早退状况,特殊状况不能参与是否按规定请假。
2、参与各类会议,会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落实或牵头落实的科室、单位要向办公室提报会议主要内容或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纪要、会议相关材料梳理上传,在OA系统流转。会议要求上报落实状况的,还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状况一并上报。局领导参与的会议,由局领导依据会议内容指定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上报。
3、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按领导要求督办通知,承办单位要依据事项完成时限要求,书面提报规划进度和事项进展状况。
4、局办公室每周汇总会议督查状况提报局领导,重要事项随时提报。
(二)重点工作督查。对市局和本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进展状况实施督查,实行季度督查或按局领导要求实施阶段性督查。
1、牵头科室、单位,应列出时间进度和要求,将考核任务、指标进行量化,提报工作完成状况要客观、实事求是。
2、重点工作的牵头科室、单位,每季度最终一个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提报工作开展状况并分别对各单位工作进展状况作简要评价,局办公室每季度编发督查通报,报领导传阅。
(三)创新工作督查。实行季度督查,对各科室、单位在思路创新、业务工作创新、上级部署的专项活动创新等方面的成效实施督查。
1、创新工作考核由各科室、单位(由多个科室、单位开展的,由牵头科室或单位)每季度最终一个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提报本科室、单位创新工作开展状况并作简要评价。
2、与重点工作督查相结合,编发季度督查通报。
(四)领导批示督查。对局领导在会议期间或其他场合下做出的书面或口头批示、要求的落实状况进行督查。依据领导口头或书面批示,办公室当日下发督查通知,承办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时提报办理状况。办公室将状况准时提报局领导。遇特殊状况需要延期办理,要书面说明状况,做出合理解释。
(五)人大、政协议案,应急大事以及对举报投诉落实相关状况的督查。对人大、政协议案,应急大事中涉及质监工作的局部由局办公室实行即时督查;各类举报、投诉落实状况由监察室实行即时督查。人大、政协议案的回复,依据时限要求,提前15个工作日内提报办公室,特殊状况下需要延期办理的,需做出书面说明;应急大事要马上处理,随时提报相关状况。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
1、登记:凡督查、督办的事项,不管转办或自办,均要登记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登记表的内容包括:登记序号、督查事项、领导批示、办理时限、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等。对督查督办单位由局办公室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2、承办:交办单位要确定督查任务、明确督查事项的办理要求,指明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规定督办事项的完成时限,提出督办事项办结后的反响要求等。承办单位要按职权范围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办理状况要准时反响和报告。
3、催办: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查和催促工作,每隔确定时间与承办单位联系一次,未能办复者,那么要求汇报办理过程,说明状况,再提出时限要求。
4、立卷归档。催促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状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第五条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1、为促进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成立内审督查室。内审督查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
2、领导负责。督查督办是一项领导职能,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担当责任。
3、部门分工。办公室、监察室和相关工作牵头科室、单位担当局督查督办工作职能,依据工作需要可开展联合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承办有关局党组决策、综合性的事项;涉及单一科室的事项由该科室承办;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协调承办。
4、责任到人。各单位中层负责人是该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员,负责督查督办事项完成状况的报告和联络工作。
5、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督办单位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准时督办,确保按时办结。
6、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责成专人快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或者在办理过程中估量难以办成的,要主动与办公室督办单位沟通,以便准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督办单位(紧急事项马上退回)并说明理由。
7、督办实行 询问、下发督办通知、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
8、督查督办要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9、对督查督办事项,除要求各单位按时提报相关材料外,承办单位还要依据工作状况,支配到相关单位开展实地查看、现场了解、调研工作,确保把握督查督办事项真实客观全面。
10、依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把握在确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留意实行保密措施。
第六条为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局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状况。通报状况一般以会议、文件、 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判。
第七条督查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公正,严格执行督查纪律,不得利用督查权利徇私舞弊。
第八条对上级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推诿扯皮或拒绝执行的,对督办的承办事项不实行任何措施订正改正的,赐予责任人通报批判,责令马上执行。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