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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保局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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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保 就业 再就业 工作 意见
劳保局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开展观和构建“和谐x〞的要求,落实“x〞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方案有步骤地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稳固和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根底建设,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增加就业总量,扩大就业再就业人数,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重点做好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有就业意愿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通过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逐步消除长期失业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考评体系。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宏观调控指标。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责任目标,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近几年,对县区政府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4050〞人员、控制失业率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项指标。各县区要继续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在开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四)坚持在开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开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工程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紧紧围绕我市的经济开展战略,把扩大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落到实处,使建设工程和劳动用工紧密对接,建立“三同时〞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即工程审批立项的同时签订用工协议,在工程开工建设的同时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在工程投产运营的同时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综合经济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开展与促进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政策。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制定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生存、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推动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开展,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六)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鼓励有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快完善和落实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保障。 (七)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开展,大力开展劳务经济。发改委、建设、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城镇化开展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开展有特色品牌的劳务输出工作。 (八)按照公平准入、便利效劳的原那么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严格管理,搞好效劳。市、县区工商、建设、规划、市容和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为注册小企业选择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条件,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行政、事业性减免收费的具体工程和标准,结合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三、加大政策落实和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县(区)以下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那么上不发再就业优惠证,但对符合就业困难群体条件的,经过认定可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23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缺乏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的申请需求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吸纳再就业的人数和经营工程规模,按照每人申请享受小额贷款的额度,可以扩大到不超过每人贷款额度4万元的贷款,贷款规模不超过2023万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退役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工程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工程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23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按季“先缴后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23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鼓励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定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22]143号执行),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2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50%贴息。贷款到期的,银行可根据贷款人申请展期的要求或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展期,展期不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51号)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至时间到202223年底)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根据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凭证,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直接补贴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方法另行制定。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虽然不属于“4050〞人员,但就业再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202223年底以前给予按季“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2、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202223年底以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用人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 (十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凡逾期未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 四、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效劳,强化职业培训 (十三)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效劳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就业效劳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工作机制。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效劳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效劳,提高公共就业效劳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效劳。开展和标准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效劳等社会化效劳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效劳。继续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并取缔非法劳务中介行为和组织;进一步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增加效劳工程,简化并优化就业效劳业务流程,实行“一站式〞效劳。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效劳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效劳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按季结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省现行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效劳对象的需求,实现就业效劳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市、县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效劳机构的劳动力资源、求职和招聘就业信息要实现联网,有条件的要向社区延伸。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技能培训和市场工资价位指导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和职业介绍的成功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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