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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调解工作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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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工作 培训资料
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由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有关调解方面的工作知识,在座的各位领导都调解过不少的矛盾纠纷,如有讲得不妥的地方,敬请包涵和批评指正。 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曾被西方法学人士喻为“东方一枝花〞。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并自觉履行协议,从而消除社会矛盾的一种活动。我国自古民风淳朴,老百姓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执,愿意找调解组织协议解决。近年来,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平均每年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等各类社会矛盾5000余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金融危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大学生就业等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去年我省应运而生了XX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根据中宣部批示,中央电视台采访报道了我省“大调解〞工作经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一是汇报调解工作的根底知识,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对调解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二是把我县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相关衔接机制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汇报,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建言献策,使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标准;三是重点通过以案讲法,剖析案例,来共同学习和探讨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根底。 一、人民调解工作根底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工作是“大调解〞工作的根底工作,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当事人进行奉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它不同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他们在机构、性质、效力等方面都不一样,但三种调解是我国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三驾马车〞,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况下,我县率先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工作机制。 (二)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不同的组织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归属,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范围内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指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索赔以及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效劳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兼并、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险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有那些。 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调解以下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调解方式解决的。 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1)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2)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3)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分法)。 但是,以上(2)、(3)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除外,如自诉案件(有的案件通过作思想工作,把赔偿问题解决好了,自诉人大多要主动撤诉的),治安案件中金钱赔偿问题(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积极赔偿后可以不给予治安处分)。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是: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一般讲平等、自愿,只有少数合同要受公权的干预,如关系到国家声誉、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独资合同,这些合同有的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声誉,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作了强制规定,一律要经批准程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是无效合同,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当我们遇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呀。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其他无效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有效,反之,就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到前面讲,当事人也可以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由抗辩,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调解协议就有效,人民法院就会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履行或送达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起诉。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人民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表现在。 1、调解是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决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成有以下几种: 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和其它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六)人民调解委员的根本调解方法 这里简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 1、准绳裁量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的方法。 2、穷根寻据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案件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相关证据,最终化解纠纷的方法。 3、排异求同法。是针对一些没有或很难取证的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即一方的最大承受能力与另一方的最低接受意愿进行调停,最终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的方法。 4、心理疏导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一方当事人得到一定心理抚慰,消除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的方法。 5、趁热打铁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洞悉、诱导并抓住有利时机,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解的方法。 6、降温冷磨法。是指针对当事人需要一定时间反省的案件,而采取不急于解决的方法。 7、中立公正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偏不袒,居于中立,公正处理纠纷的方法。 8、换位思考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换个位置,即站在对方的立场,多为对方想一想;另一方面就是当人民调解员受到当事人的埋怨的时候,要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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