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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剖析
转型期
道德
现象
防治
应对
策略
剖析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防治应对策略
。任何经济体制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本文分析了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特殊性,强调了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在构建社会道德体系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道德标准;道德失范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生成和运行,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或道德根底,市场经济体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方案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之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在道德建设中面临着新的困境,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方案经济时代提倡的“大公无私〞等道德标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标准的缺失,使得局部人的道德观走向了极端,礼仪缺失、不讲诚信、损公肥私的情况屡屡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沉渣泛起。因此,能否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成为了制约我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型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进化,它是指历史开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结构剧烈的、整体的和根本的变化。我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过渡又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转变过程。但是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是无法全面把握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深刻含义的,实质上,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个包括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变化的整体性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初模式是和方案经济相联系的,而高度集中的决策体系,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任何人对命令无条件地服从构成了这种制度的根底。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开展的初期曾经发挥过相当巨大的作用,它有效地集中和发动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加速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并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实现了社会分配的高度平等,保证了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开展。
从方案经济这种通过各种指令控制整个经济社会运行的特征来看,它比自然经济有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然经济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小农意识。但是这种过分强调外部约束的体制框架又较大程度地抑制了创造性主体—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这种约束是在极少物质鼓励的条件下进行的,进而制约了整个经济、社会中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结果是助长了惰性,依赖性,中庸主义,平均主义。活力丧失了,效率必然是低下的。特别是当经济的开展水平提高经济规模变大,利益主体增多,利益目标多元化时,单纯的精神鼓励已无法超越人们内心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必然产生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抵抗效率的行为。经济越开展,方案经济条件下那种动力缺乏,结构僵化,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的弊病,就越创造显,以致成为经济进一步开展的障碍,久而久之,经济开展必然陷于停滞。
而与方案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是一种更为理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要求每一个主体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或自主性,而不是较强的依附性,并且成认每个主体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在此根底上,每个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将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趋于更为理性的选择,并在追求这种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极大地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社会的开展。这也正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因此,引人市场机制取代方案机制对资源配置的根底性作用就成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开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样,我国就面临着从传统方案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转型的问题。
二、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开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我国的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礼仪缺失、不讲诚信等道德失范现象也成为了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开展。
道德标准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标准从一局部习俗标准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根底,以善与恶、老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标准往往基于根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而所谓道德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开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要弄清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必须基于对由社会转型引起的强烈社会变化对置身其中的实践主体—人的主观世界及价值观的冲击的分析。
经济文化的落后,不仅使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历程晚于西方兴旺国家几百年,而且存在着体制落后与人的开展水平低下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的旧体制下,个人的价值观被极度扭曲,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被极度否认和压抑,人们在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上表现为极强的依赖性,主要是依赖外界标准调节自身行为,缺乏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和独立选择的能力。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大解放和西方文化的大举进人,使人们的思想空前的活泼,并且面临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当新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模式尚未生成、真正具有现代性的实践主体尚未形成时,面对社会的多元状态,个人难免无所适从,容易做出多元选择,甚至与现代化目标相背离。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首先是对独立、自觉、成熟的现代化主体的呼唤和塑造,在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促使人们摆脱各种人身依附和权力依附,向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独立个人转化。然而转型时期理论准备的缺乏和制度文化建设的滞后,致使人们在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至上〞和“自由放任〞的原那么面前,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寻求自我价值,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从过去个性与需求被极度压抑,转至对个性的追求极度膨胀。个性的过分张扬导致了个人难以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从而迷失了个人开展的方向,出现了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和社会利益之上、为到达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此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个体的主动性变成了随意性,积极性变成了破坏性,“一只看不见的手〞失灵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目标设定更偏重于经济的合理性而非社会的合理性。如果缺乏对市场机制伦理目标的审视、标准和修正,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可能会使其内在的社会合理性受到削弱,甚至走向道德目标的反面。单纯的市场目标容易导致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丰富的关系简化为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世俗的功利关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时候,容易使人在摆脱了旧体制下“人的依赖关系〞的同时,又陷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从而产生一种人的创造物反过来支配人、奴役人的“异化〞现象,使人们丧失对终极理想和目标的追求。
因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人们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合理化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新体制对人们潜在的本能的“物欲〞的强烈激发已超越了现有体制文化建设对其中消极因素的抑制,而且在转型时期,社会个体的素质和状况在总体水平上不会超越对自身功利的追求,相反,对功利的过分迷恋,反而成为支配个体行为的一种强大异已力量,于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开展均不成熟,且欠缺必要理论准备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就是有了其历史特殊性。由此导致唯利是图,欺诈、腐败等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良知,无情践踏他人、社会利益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肯定演变成为局部经济主体对“极端个人主义〞、“极端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时机主义〞的盲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并要求一定的经济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必然产生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结构和道德结构,道德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反映,而且是经济体制建立、开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和重要因素。中国目前遇到了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的道路上不可防止的问题。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法治、提倡个体创造的同时,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能促进其健康开展的完善的道德体系。
社会转型是人类开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二十世纪以来一次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突出表现在经济体制、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赋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给予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自由。这样,就必然会更加突出道德自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个体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成为目前人类社会所出现的虽然并非最好但却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造就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并通过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驱动,促使人们的才能和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由此成为生产力开展的巨大动力。但是这种以价值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要想有效而且良好地运作,就必须建立自己的道德根底。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在其所从事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都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个体道德修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就是每个经济主体应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中叶,在论述市场机制作用时,就曾经把经济分析与道德分析作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用经济分析完全取代道德分析的。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老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标准等,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至少反映出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并缺乏以完全保障社会利益的增进,还必须是某种程度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这除了能否建立起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法律和规那么的框架外,还需要有能实现公平竞争的道德环境作支持,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市场机制正常健康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由此亦说明,真正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趋利动机是无可厚非的,而这也正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力源。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趋利动机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不应当限制人们的趋利动机,相反,应鼓励人们趋利动机的生成,但在其利益的实现方式上,那么应该要求其符合法制和道德的标准。如果说法律的标准是在特定场合对标准个体行为发挥作用的他律因素的话,道德的标准那么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从而保证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道德理想统一起来的自律因素。两者发挥作用的区别在于:法律作用于有形,而道德那么作用于无形之中,道德就象是一只维护市场正常有序健康运行的无形的手。
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那么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行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根底,并用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根本的内在道德信念,决定了人们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根本价值尺度,构成了人们根本的道德人格或良知,并成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根本的行为准那么。这样的行为标准可以保证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时所采用的方式是具有社会合理性的,即它是在不伤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的趋利动机和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在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由时机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通过降低交易本钱,确保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交易行为中产生的各种契约关系,其履行与否及其实现程度不仅要依靠外在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还要依靠当事人之间最起码的诚信去维护。当一种老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以后,合同或契约在交易中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带来的损失,对法律的需求也会降低,这样就节约了交易本钱,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由此可见,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修养的人,也必定是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也就自然能做到老实守信。
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而言,最锋利的矛盾恐怕在于“失信〞及缺乏法治精神。充满我们市场每个角落的大量假冒伪劣、偷漏骗税、骗汇、走私、商业欺诈、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