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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廉政
部门
建设
工作制度
廉政部门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XX县区委的决定、指示,执行县人大的决定、决议,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准那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效劳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开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以下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县长工作。
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出差期间,由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ab角对应的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代管其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向县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县长委托,可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大及其常务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及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围绕“扩城、强业、富民〞根本方略,努力“做大城市、做强工业、做特农业、做活商贸、做靓文旅、做优环境、做实民生、做牢根基〞。不断推进科学开展、加快开展、跨越开展。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标准市场执法,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公共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效劳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效劳体系,增强公共效劳能力,促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效劳,推进局部公共产品和效劳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效劳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本钱,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效劳型政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规那么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标准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根底性、战略性研究或开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响执行情况,并加强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标准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提请县政府讨论的标准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审定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XX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标准性文件,原那么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充分结合我县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标准性文件。县政府标准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二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那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XX县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播送、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工作信息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政府授权的专门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发布形式可通过传媒或召开记者招待会进行。
县政府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网络及时、主动公开网民关心的事项,以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舆论。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县政协委员的提案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XX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标准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通报。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方案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分解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部门,确保实现县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主要资金安排、重大工程的决定、重点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采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召开重要情况通报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县政协及社会各界通报,及时沟通协调。
全县性的重大会议、重要接待、重大活动等服从县委统一安排,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密切配合,做好统筹协调。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领导每周的重要政务活动,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整理、通报。原那么上,县政府领导每周五要对下一周、每月末要对下一月的重要工作进行预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通报。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领导要围绕各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作,全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包括到乡镇、街道、基层单位和工程施工现场办公)。
县政府领导每年应当联系一个乡镇(街道)、一个村(居)委、一个重点工程、一个重点企业、一所学校、一家贫困户开展帮扶、指导工作,到各基层联系点每年一般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各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催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予以通报。县政府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政府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督办事项及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经济形势分析会、重大工程工作会、现场办公会议等)以及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XX县区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