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编前语:互联网技术的飞跃开展和普及应用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经济的开展,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惑。面对从未遇到过的案件类型。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司法界关注的焦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国内知识产权界专家齐聚一堂。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讨。本刊特别邀请在研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请他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阐述。著作权法的根本精神,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根本出发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这一精神并没有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使用、传播作品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上,仍然适用利益平衡原那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扩张要求限制著作权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4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但是,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此种权利规定任何限制性措施。在实践中,那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网络传输行为,如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内部网络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行为,以及提供根底技术性效劳的电信运营商传输数字化作品的行为,自然不能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对一些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样“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技术使用方式的出现,改变了我们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这种平衡出现了问题。我们获取版权作品越来越受到合同的制约,这将影响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施,也将影响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版权体系传统的调节机制。〞著作权人可能通过合同、加密或者其他技术来限制他人接近数字作品,或者以他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来阻止他人接近与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用户合法使用作品的利益如何平衡,就值得探讨。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确实是信息社会中研究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