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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将家庭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可不经商量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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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家庭 共有 房屋 赠与 子女 可不 经商
将家庭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可不经商量吗?   征询:家住重庆万盛的村民黄四,把属于他个人和父母共有的房屋赠送了其女儿,但没有得到其父母同意,办证后该房屋被纳入采煤沉陷安置范围,母子因安置补偿的事闹上法庭。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将家庭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共有人诉请追回共有房屋的应有份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重庆 王女士   答:所有权人对非好心获得的房屋有权追回。   黄四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在未获得另两位共有权人黄先生、傅女士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给黄小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未得到追认。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争议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成员黄四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屋赠与黄小四,虽黄四与黄小四于2023年9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将房屋过户给了黄小四,但黄小四并未实际支付对价。   2023年亲黄四施行赠与黄小四行为之时,傅女士、黄先生夫妇仍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故黄小四应当知晓黄先生、傅女士夫妇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黄小四在此情况下受让房屋,不属于好心获得。故所有权人即本案原告傅女士有权追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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