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基层土地、矿产执法困难重重,面临的执法形势愈加严峻。一、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一)执法队伍配备不齐,力量薄弱。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人员编制为参公管理,核编15人(其中执法大队5人、派驻基层国土资源所2023人)。通过考录,现有参公管理执法人员9人(其中2人从事执法监察工作,7人为混岗从事其他工作),执法监察大队现有在岗人员3人(其中1人为在编在岗参公管理执法人员,1人派驻乡镇国土资源所)。由于人员缺乏,其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都放在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仅有1人为正式编制,每个所配备2-3人,且除嘉农所外,其余所均负责3个乡镇的工作,业务量大,执法巡查工作任务繁重。(二)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健全,执法不畅。国土资源部门同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都存在权责交叉,执法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但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比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应由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因此两个部门在受理举报线索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目前,对违法者的查处措施有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处分有没收、撤除和移送,还有同公安、纪检、检察、法院等联合办案的。照理说,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应该是顺畅的,但实际情形却是许多规定措施大都停留在联合执法的意愿,基层土地管理根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土地“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依然如故。近年来,农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开办农家乐、搞农业设施建设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发现不及时,当发现后已建设完工,处分的困难很大;还有在解决一些钉子户的违法用地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第2页共3页分。(三)强制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困难。一是土地执法制止权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二是土地执法查处权难以落实到位。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告知、送达处分决定等法定程序,案件办理时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