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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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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 基本知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根本知识 一明确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侦查机构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对应的刑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进行预防和处理的一项法律活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中法律程序的协作配合,各依其制,各司其责,依法沟通移送,形成打击违法和打击犯罪无缝合力,共同维护法律秩序。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通俗认为,一是指最初由行政机关依行政执法程序处理的案件,经查涉嫌犯罪的,依照一定规那么和程序移交至刑事司法机关;二是进入司法程序作出终局处理或重新返回到行政程序过程中,或者最初由刑事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经查不构成涉嫌犯罪,但需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一定规那么和程序移交至行政执法机关,进入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衔接配合机制。可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非单向的一个侧面度,除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外,尚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形。作为不同的社会治理手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各依其制,各司其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在我国,是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涉案的金额大小,决定并区分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还是犯罪。受理一个案件,最初展开调查时,其究竟为一般违法案件还是构成犯罪案件,并不清楚,而是随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逐渐明晰、逐渐确定,根据案情,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和刑事的衔接。 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据 12022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衔接的最高位依据。 2行政处分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3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衔接规定, 4一些行政法规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 1,移送单位持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以及案件材料到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接受并登记,按照管辖规定分发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及时入网并给移送单位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但是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2公安机关对接受案件的处理方式: ①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进行立案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一般案件三日内立案,重大疑难复杂七日内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②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④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⑤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有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 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根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说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移送材料说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附有有关行政处分决定书。 六移送中的遇到的问题 由于行政执法的处分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要求不同,按照行政执法的标准收集的证据难以适应刑事诉讼证据的严格性要求,因有关规定对此没有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造成两大执法体系的证据的衔接和转化出现困难。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合法性问题常常遭受质疑。如果不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证据,案件移送后再由公安机关重新收集证据,又会面临诸多实施中的困难:一是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往往已时过境迁,错过了取证的时机。取证的最正确时机丧失,就有可能出现证据灭失或被人为破坏,重新收集证据已不可能。 二是移送案件多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关系密切,有些涉及行政部门的专业性知识,只有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才能解决。公安机关不依靠行政执法机关中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重新收集证据困难重重。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规又没有对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如何转化作出规定,证据转换缺乏合理的对接程序,造成证据适用上的困难。同时,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案件在鉴定与保全上也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有时会出现办理案件越多,越会增加部门的财政支出,致使部门因自身利益不愿意移送,进而影响机制的衔接。 七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应当把握的几个程序问题 今天利用这个时机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行政处分方面的相关知识。一件行政处分案从立案处理到归档结案,我认为主要应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这四个方面把握好了,行政处分就不会出现违法或者大的原那么性的问题,四个方面如下。 一是行政处分实体方面的知识,如处分主体,被主罚主体,证据的采信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行政处分程序方面的知识,如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是否执行听证程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时间倒置的问题等。 三是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方面的知识,适用法律、法条是否准确。 四是行政处分内容是否适当,也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方面的相关知识。下面分别从这四大方面具体和大家一一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一、实体 (一)行政处分主体首先讲两个案例,李某和张某都是个体商店,李某从张某处购得香烟2023条价值一千余元用于出售,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走讯问,并扣押了李某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对李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案是不正确的。该案涉案金额没有到达触犯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处分主体是烟草专卖局。同时发现张某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获得非法利益,对张某的处分主体应该是谁,普遍的观点是公安机关,认为是一种欺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根据计量法的规定,该性质案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但是张某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使用移送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首先吃透法律,辩清案件性质,明确是否是行政处分主体再予以立案处理。 (二)被处分对象 1、处分时一定要明确被处分对象,随着社会的开展,法律主体的类型越来越多,如分店,分公司,联锁店,门市部等等,这些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单独做为被处分主体,需要我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要看被处分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登记证,根据工商局审批的主体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做为被处分主体,这是第一步,但现在很多单位不会看被处分单位的营业执照,即使看了也不会深入分析它是什么性质,可不可以做为被处分主体,对于现代社会的新生法律主体的类型,要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予以确认,如法律规定有独立财产,独立办公地点,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做为被处分主体,就是大家在行政处分的时候一定要在这方面有个认识。 2、几年前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单位对某一个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分时,把被处分人的名字写的与本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名字不一致,这个案件后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没有被立案,一字之差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单位对无证经营的就是没办理工商执照的处分,处分决定书下给其所开的字号,xxx店,而不是个人,这都是错误的。所以在行政处分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被处分主体的性名,这就要求我们进行行政处分的时候要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以免出现上述类似错误。 (三)证据的采信 一起行政处分案件一定要违法事实清楚才能定性,然后决定行政处分,而事实清楚的表现形式就是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采信我们要把握好三个方面,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讲一个案件,某地规划部门对一起违法建筑做调查,建房人说所建房屋用的土地是其哥哥的,也就是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哥哥的名字,因其哥哥外出房屋归他使用,他因没有地方放杂物,经哥哥允许出资建了棚子,当地规划部门只根据弟弟的一分调查询问笔录对其哥哥进行了行政处分。这起案件中,证据和处分主体之间没有关联性。 有的单位处分只凭一份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做出行政处分决定,证据缺乏。有的单位原那么性的东西调查清楚,但一些违法情节调查不清,如违法所得计算不清,计算无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偷拍、偷录、窃听、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都不能做为证据作用。 行政处分过程中我们最常用的证据是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完整的询问笔录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人分别是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而代签不能证明是2人以上,被处分人要逐页签字,否那么没签字的那页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现实工作中这种情况也较多存在,多页询问笔录,只在最后一页上签字确认,那么前几页没有经过当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是没有证据效力的,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包括案由,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根本情况,询问地点,始末时间,行政执法人员说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及询问内容(询问笔录要把违法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要询问清楚),某单位在做询问笔录时所问的都是关于a性质违法行为的事,处分的时候却是b性质,就是所问非所答。还有的单位多个调查询问笔录之间的时间存在予盾,同一个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对不同的人进行询问,证据无效。 证据的形式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一份完整的证据要有提供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要有提取人签字,否那么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对法人身份的处分对象取证的时候,要有单位盖章,除了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都要有章,局部证据只有签字,没有盖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授权委托书。 二、程序 程序适用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分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程序也要二人以上执法。其它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在适用程序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视为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用简易程序,处202300元要用一般程序,在这里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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