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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金库
分类
处理
小金库的分类及处理
一、小金库的定义和范围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出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效劳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效劳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藏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二、对“小金库〞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列入本单位1995年收入帐内,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三)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无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扣除按税法规定补交流转税后的余额局部,列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重点清查中被处以的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
(四)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局部,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其中应缴入中央财政的税款和收缴的罚款,由企业和单位直接汇交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
(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理检查,视同部门自清自查。
(八)在清理检查“小金库〞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1995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清查“小金库〞假设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单独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实行利润承包方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的“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外,还应比照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局部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的处理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抵顶财政拨款。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结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局部的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局部,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规定1995年5月8日下发的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管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都要按照1993年以来的发生数和1992年底的滚存余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规定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管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方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方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缴“小金库〞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栏中注明“小金库〞。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编者注:上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如“过渡存款户〞问题,请以现在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1995年7月24日下发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缺乏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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