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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信访
制度
思考
我国涉诉信访制度思考
」面对信访者信访难、涉诉信访数字居高不下的信访困境,本文在反思现有的司法审判制度和现有的信访法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理清“涉诉信访〞的实质内涵,堪正了对涉诉信访诸多不正确的认识,进而提出了:“堵塞相用——堵塞徇法、枉法之路,堵塞阻碍公正司法的制度漏洞,让达官显贵无处说情;疏导涉诉信访者的诉讼、信访渠道,疏通弱势群体的诉冤、诉苦机制,让群众的〞苦“有处可诉〞的一系列涉诉信访的理念与举措。
「关键词」信访;涉法信访;涉诉信访;上访;申诉;民生司法
我们的涉诉信访法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去关心涉诉信访者的朴素的实体正义。我们的信访法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从过于强调社会的平安稳定转而兼顾信访人颤微的求助声音。涉法涉诉信访者难,申诉呼冤苦,涉诉上访痛这就是我们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追求吗。我们的信访法律制度究竟如何运用才能更大程度的实现司法和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这些问题是在追求司法和谐和社会和谐的法治建设的高歌猛进中,法律人应该反思的。——笔者心语
序言:涉诉信访之难与社会不和谐(法院工作负担加剧)
陈国清家人为陈国清上访叫冤8年,黄满星哭狱8年,佘祥林呼冤13年,胥敬祥申诉15年,聂树斌70多岁的老母含泪进京为儿呼冤十几载,……。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上访喊冤数量已连续6年持续增长。[1]2023年工作报告成认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它还将是今后法院工作的重点。[2]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涉诉信访140511件(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16367件,接待群众来访24144(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涉诉信访3548504件(人)次,其中处理群众来信722716件,接待群众来访2825788(人)次。[3]涉诉信访数量何以居高不下,我们应该反思现有的司法审判制度和现有的信访法律制度。
一、正本清源:涉诉信访的概念与性质
从逻辑学意义上来说,根本概念的辨析是理论研究的根底之一,正确理念是科学制度设计的前提。因此在研究之前,不能不首先解决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涉诉信访。
(一)重新认识与信访相关的三个概念
1.信访与上访
“信访〞,简称来信、来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 、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4]信访从广义上讲即是公民参政议政行使公民权的一种方式,如建议、询问。同时信访也是公民维权诉冤的一种有效途径。狭义的信访仅指后者[5].
上访,指信访者越过所在单位或问题所在单位到上一级信访的行为。可见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是根据信访者所“信访〞的层级来界定的,说白了就是赴省进京“找大人物告御状〞。上访的直接结果(也是上访的目的)是上层(的人)“下访〞下层(的人),也正是这,处心积虑要政绩的干部视上访之举为洪水猛兽。
2.涉法信访与涉诉信访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6]据此,“涉法信访〞是指社会公民(社会的任何公民,不仅指利害关系人)对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人的问题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的形式向有关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等)反映情况、问题,投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人员等并要求相应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维权诉冤的一种途径。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简而言之,当事人或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满于法院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执行等,向法院以外的政府、人大、纪检等机关进行非司法化的求助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涉法信访当然包括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是涉法信访的种概念。因为,如前文所述涉法信访的内容和对象较为复杂、广泛,而涉诉信访的内容是针对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及法官的徇法、枉法等行为及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不公正裁判;信访的对象是法院以外人大、纪检委、政府等机关甚至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即把法院的司法行为向法院、检察院以外的机关和人员进行反映,以便通过司法之外的途径获得救助,恰恰这一点也是涉诉信访与申诉最显著的区别。
3.涉诉信访与申诉
涉诉信访说白了就是信“访〞不信法,而申诉那么仍然靠司法审判机关来解决问题。因为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7]这一救济请求权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5、146、203、204条的规定,而“涉诉信访〞在诉讼法中未提及。从严格意义上讲“涉诉信访〞不是法律术语。但是“实际上,由于信访和申诉同为鸣冤纠错的途径,受冤者往往同时采用这两种途径要求纠错平反,所以相伴相生,在实践中难以区分。〞[8]其实,这也是涉诉信访或者上访常常和申诉相混淆的重要原因。
(二)涉诉信访的性质[9]
结合上文所述,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涉诉信访的性质:
第一,涉诉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这是涉诉信访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涉诉信访的方式不管是来信来访还是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者是赴省进京的上访,都符合宪法层面民主权利的规定。
第二,涉诉信访是当前弱势群体实现其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是一项非司法化的救济方式。笔者称涉诉信访者为弱势群体是有事实根据的,因为信访者多是下岗职工、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被拆迁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即便是刑事被告也都是些出身的贫苦百姓。而与这些信访人有诉讼关系的相对方绝大多数为政府、有权机关、企业及在当地的“实力派人物〞。说的直白一点,当官的、有钱的很少涉诉信访。[2023]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无奈的控诉,其指向本来就是要讨回被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失去法律依托后的弱者维权行为或者说是“穷人的维权方式〞。
第三,涉诉信访是一种非程序性的但有效的司法监督启动方式。“在来信来访中,当事人不服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法院发现错判案件的送上门的材料〞。[11]由于信访者赴省进京,直面高级领导,关注民生的高层领导一句话也就掀起了冤假错案的纠查活动,自然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自我修正错误。许多上访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
二、辨伪去妄:对涉诉信访行为不公平的对待
(一)涉诉信访原因理解之纠正
“信访运作与其机构不科学不合理是形成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体制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与立法的现对滞后是形成涉诉上访的直接原因、信访者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低是其主观原因〞;[12]“乡土社会的‘拯救’意识〞是涉诉信访的内在原因[13]等。更有甚者,认为信访的动机呈经济化,即试图以信访手段到达经济利益最大化,[14]以及有人指出:“败诉不上诉,上访走通路〞的说法,足以说明当前上访人心态失衡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15]等偏激的观点。这是目前关于涉诉信访较为流行的原因分析,笔者不能说这些学者、法官的原因分析都不对(当然,经得起推敲的也确实不多),但是笔可以肯定这种原因的分析者所站的立场及其出发点都不对,以至于本末倒置,脱离涉诉信访人信访的艰难困境,结果也未看到涉诉信访的真正原因。[16]
(二)涉诉信访危害认识之纠正
“涉诉信访的危害是很大的,影响的范围也是很广的,所造成社会后果是不可估量的〞[17];“涉诉信访冲击了司法独立、消解了司法权威、架空了司法程序〞[18]:“使大批基层法官流失,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19]等。这是认为涉诉信访造成的直接危害,由上文涉诉信访的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到,这种认识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因果倒置。恰恰是应该说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缺失、司法腐败造成了上诉情形并迫使涉诉信访这种不正常的权利救济方式。[20]恰恰是当权富贵者肆意染指司法,司法权威过多的被“强化〞。调查数据显示,50%以上的上访者,曾因为上访遭到各种报复。[21]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无奈的控诉,其指向本来就是要讨回被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失去法律之后的弱者哭诉的维权行为,但是却被荒唐的认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上访者是不是被玩弄政治的人治者定位“反革命〞,看来只是生存年代的问题了。至于涉诉信访“使法官流失,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这种观点不值一驳。
(三)对涉诉信访的处置方法(态度)之纠正
由于对涉诉上访存有偏见,当然会对其做出错误的处置。“(对信访者)应视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分,坚决制止与打击〞[22]:“处理缠访易〞硬“不易〞软“[23]:〞不说不知、不告不理,告也没空,告赢打击“;视信访行为为闹事,便对信访人〞监视“、〞盯梢“、〞办班“[24]等。这些对涉诉信访者的处置方法(态度)有一个共同的错误立场:视信访人为阶级敌人。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25]〞对于民情民怨民愤宜“疏〞不宜“堵〞是一个根本的政治治理常识。而“严厉打击上访行为〞的标语曾经贴满大街小巷,“围、追、堵、截〞的处置方法盛行至今。
三、民生司法:堵疏相用解决涉诉信访的新视角
民生司法,以关心百姓的疾苦为逻辑起点,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对当事人始终保存人文关心,对司法过程出现的失误持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对于以权压法的权贵敢于说不,防止出现司法的异化。这就要求堵塞徇法、枉法之路,堵塞阻碍公正司法的制度漏洞,让达官显贵无处说情;疏导涉诉信访者的诉讼、信访渠道,疏通弱势群体的诉冤、诉苦机制,让群众的“苦〞有处可诉。我们要具体做到:
(一)树立民生司法的四种理念
1.司法独立意识。司法独立意识的树立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也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根本手段。在司法独立意识丧失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司法权、诉讼权行使的异化。树立司法独立意识对审判人员来讲就是要珍视自己的独立司法权,不畏势、不畏权;尊重同行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干扰、不说情,非办案人员不过问,不干预。我们应牢记:“我们首先是法官,我们判案只听从法律……。法官们的法律观点是基于法律来决定的,我们不是政客,我们不效劳于任何客户,我们只效劳于法律,我们的使命就是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法律要求的和什么是公正的事情〞。[26]
2.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可以说树立和谐的理念,有利于司法人员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有利于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那么;有利于贯彻执行“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程序平等〞等正当性程序之规定;有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等。
3.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法律必须把自己的目光平稳地固定在它的主体问题即人的身上〞。[27]以人为本意识的树立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法律最终根据的正当性在于,保障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所应得之物——各得其分。〞[28]
4.司法公正理念。司法公正从来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更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