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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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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监察机关 作出 组织 处理 政策法规 条例 依据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 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假设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标准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根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抱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抱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局部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独立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 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退党、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法第十七条等;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第十条等;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中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需要 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2023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8号)规定的“取消原工资待遇〞、“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59号)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决定。 篇二: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第五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七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六)催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 第九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二条对以下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第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 (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 篇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考试试题及答案 党纪党规印我心 ——全省党员学习廉洁自律准那么和党纪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主办单位:中共XX省纪委中共XX省委组织部中共XX省委宣传部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以下简称准那么)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为推动准那么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按照省委总体部署,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决定在全省开展党员学习准那么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请全省各级党组织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答题。 答题说明: 1.本次竞赛试题共20230题,请直接在每题后作答。 2.参赛者须在试题上方填写姓名、工作单位。 3.党员答题完成后,请将试题交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保存备查。 4.本试题在省、市级报纸刊登,同时在省、市、县各网站刊载,各级党组织或党员可根据需要下载打印、复印或翻印。姓名工作单位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的施行日期为____。 a、2023年2023月12日b、2023年2023月18日c、2023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 a、“三个必须〞b、“四个必须〞c、“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标准。 a、3b、4c、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要求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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