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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与规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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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强制 医疗 执行 监督 工作 实践 规范 研究
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与标准研究 2023年6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方法(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x区检察院代表XX市院在XX市安康医院派驻检察,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总结思考,在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方面,探索了一些方法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 一、把好强制医疗“进口关〞 一是建立健全被强制医疗人检察专用台账,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入院时间、病情、本人简要情况、家庭状况、案情进行详细记载,做到对“病人〞全面了解;二是仔细查阅每位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医院评估诊断意见、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务必“人〞“书(法律文书)〞一致;三是每天上班清查人数,做到人数和检察台账相符,人名和检察台账记载一致,杜绝“张冠李戴〞;四是通过和被关押的被强制医疗人员“谈话〞,目测他们的外在表现、判断他们当下的精神状况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五是依法纠正被强制医疗人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混管混押问题。 二、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现场的实际检察 被强制医疗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平安、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有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极易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给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他们属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对其反映的问题也无法判断其真假。针对这些情况,驻院检察人员不能完全通过谈话方式了解其医疗、生活以及管教干部的管理情况,只能采用一些“笨〞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的巡查工作。坚持每天早、中、晚三次巡查,每天早上9:30护士给“病人〞发药时,要亲临现场,观察医疗是否到位;早、中、晚开饭时亲临现场,观察每一位“病人〞是否都吃上了热饭、热菜,他们的伙食标准、卫生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午休息和晚上休息是否有床铺、被褥等必需的生活用品;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察言观色。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吃饱、穿暖、睡好〞,要亲临现场,实际观察他们的各种表现,做到察言观色,不放过一丝“蛛丝马迹〞;三是注意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进行观察。派驻检察干警要在管教民警的配合下,坚持每天观察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上是否有新伤,以便发现是否有被其他精神病人伤害或者被管教人员虐待的现象,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全程监督 一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全部安装监控、录像,监控范围不留“死角〞,对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提出维修意见,限期整改。二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和驻院监察室的监控、录像实时联网,24小时全程监控,以便发生事故时,能通过固定监控、录像到达固定案件证据,利于事故原因调查落实。三是派驻检察干警要尽心尽责,及时查看监控,发现存在问题。坚持每天一上班就查看前一天晚上的监控录像,周一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看双休日期间监控录像。要把每次查看的情况都做好记录、签名,实行责任追究制。 四、充分利用“检察官信箱〞收集问题 一是派驻检察室在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的地方、安康医院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都设置“检察官信箱〞,方便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知情人控告、举报、申诉等。二是安排专人负责“检察官信箱〞的开启,坚持每周两次定期开启,做到每次开启有记录,记录上有签名,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收集来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材料,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并将记录结果记录在案。收到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知情人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意见的,应当及时和他们约谈,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响给反映问题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及相关知情人。 五、强化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评估工作的监督 一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病情诊断评估工作,做到对每位被强制医疗人每次都有评估结论。目前这项工作开展的还很不标准,由于法律对评估时间还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一般都由强制医疗机构自行决定,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监督较难。如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还是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方法(试行)对强制医疗多少时间后可以申请强制医疗解除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公布的关于标准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强制医疗决定交付执行六个月以内提出解除申请的,原那么上不予受理。六个月期满后,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向强制机构调取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鉴定。强制医疗的前置程序诊断评估应在何时进行规定不一,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了罪刑轻重不同的人员申请解除时间掌握上的矛盾。所以建议公安部尽早出台强制医疗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时间,以利定期评估工作的标准化开展。二是驻院检察人员要对定期评估、诊断结论进行专人核对,防止被遗漏,杜绝评估工作敷衍了事,粗枝大叶。三是驻所检察人员要对定期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实际查看被强制医疗人的具体情况,监督评估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如实反映被强制医疗人的真实情况。四是驻所检察人员应收集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申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催促强制医疗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复查。五是定期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目前强制医疗机构中有些评估专家在出结论时不能如实反映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前怕狼,后怕虎,怕做出个“病情稳定,目前无社会危险性〞,人出去后犯了事,自己担责任。所以做出的结论往往拉一个尾巴,不是根本上无社会危险性,就是大体上无社会危险性,让人民法院在裁定解除强制医疗时依据缺乏,导致了强制医疗机构关押的被强制医疗人只增不减,这给强制医疗场所的有限床位,有限看管力量造成巨大压力。以XX市安康医院为例从1985年开始关押被强制医疗人到现在已有12023人,长达32年的时间,只在2023年出去一人。所以检察室还要向公安部门及时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呼吁尽快出台强制医疗管理条例,对诊断评估工作拿出可具体操作的规定,以利于评估专家操作、按章办事,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把好最后一道关,重视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的检察 一是对于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被强制医疗人,催促强制医疗机构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送人民法院决定。二是被强制医疗的人离开强制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三是对于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而未被解除或者对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却被解除的,及时运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向相关法律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七、建议完善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律法规。 (一)、所外就医。增设所外就医条款,化解现实和法律风险。强制医疗人员大局部强制医疗时间长,年龄偏大,服药时间长,副作用大,后遗症大,以及各方面原因,患严重躯体疾病的发生概率远大于正常人,所以增设所外就医条款是当务之急。而“监外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可以完全适用强制医疗人员所外就医的程序和标准。所外就医既可以强化治疗,防止病死在强制医疗所的现实风险,维护了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在强制医疗人病情好转时再回强制医疗所强制医疗,防止司法机关在作出请示、决定以及监督强制医疗解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落实监护人责任。落实民法总那么有关监护人责任规定,确保刑民衔接。被强制医疗时间长,年龄大的精神病人绝大局部目前已无人身危险性,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但在监护条件方面存在问题有确实实无监护人,有的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想让病人出所,导致法院无法解除强制医疗。这种情况可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愿意监护的人或其他机构申请撤销其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指定监护。赋予强制医疗所向法院申请撤销怠于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那么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强制医疗人员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强制医疗所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真正需要治疗的强制医疗人员。 (三)细化完善解除条件,充分表达罪行相适应原那么。应根据强制医疗人员病情恢复程度、人身危险性的情况、罪行性质、强制医疗解除申请的不同主体监护人责任的落实程度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不同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最低期限,在此前提下根据强制医疗案件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设置不同解除期限。如;普通犯罪情节较轻,判处3年以下有可能宣告缓刑的罪犯,因为其有精神病,在强制医疗所强制期限没有规定期限、无期限。啥时解除只能依其病情而定。这明显不公平,存在缺陷。设置不同的解除期限,既能科学的表达强制医疗的社会防卫效果,又能安抚被害人的情绪,更能表达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增设假出院制度,增加监护途径,帮助强制医疗人员逐渐回归社会。将符合条件的原肇事肇祸人员提前释放,通过回访来帮助肇事肇祸人的管控。监狱法的行刑制度也有假释制度,强制医疗人员从本质上说是病人,所以强制医疗人员比罪犯更有理由适用该制度。出所后在强制医疗人员病情不稳定或监护人怠于职守,强制医疗所可以收所继续执行。强制医疗解除后的6个月内有回访制度,本地可回所检查,外地可 回访。增设假出院制度,既有利于强制医疗人员的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观察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更有利于强制医疗所使用有限资源。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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