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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基层
法院
执行工作
困境
出路
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断涌现。法院执行难是一个由来已久但又难以根本解决的顽疾,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影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有鉴于此,本文试以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剖析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和执行难的原因,希望能找到一条有效走出困境的方法。
关键词:执行难困境原因对策
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我国,超过80%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承担,“执行难〞问题历来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困境
(一)客观上没有财产的案件多
在基层特别是县法院,经济开展相对滞后,执行工作面对的当事人80%以上都是农民,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基层法院中占了大多数。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从比重上看,大约有30%左右的执行案件客观上没有分文财产。从案件类型上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较多的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以自然人为主,且大都分布在农村,没有固定职业,常外出务工谋生,此类案件占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数的85%。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经济不兴旺,大多数农民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
(二)法律文书送达难
送达难,亦即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心躲避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如前所述,基层法院80%的被执行人属于农民身份,无固定职业,需外出谋生,行踪不定,难以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更难以处置其财产。由于有相当一局部的被执行人住所位于乡下,地处大石山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执行人员时间和精力有限,不可能经常前往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此外,村民当中对于陌生人的问路,特别是着制服、开警车的人显得戒备心很高,不愿意言明,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提前将其支开。这些因素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被执行人对抗执行、躲避执行行为严重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视法律文书为无物,视执行活动为儿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是赖着拒不履行。有的暴力抗执,如恐吓、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有的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化名存款、挂名置产、恶意放弃债权甚至搞假破产、假离婚等手段来躲避执行,逃避应尽的义务,制造外表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趁机转移未进行财产保全的执行财产,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失去执行条件等,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四)执行力量缺乏,物质装备较差
基层法院执行干警的数量达不到中发【1999】11号文件提出的占本院编制人数15%的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主方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做书记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少基层法院存在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有限的缺点,适应不了执行工作的需要。从笔者掌握的调研情况来看,执行干警人数普遍缺乏,相当一局部县法院用于执行的车辆都是面包车,使用年代久远,已接近强制报废程度,时常发生故障送厂维修就是几天时间;有的地方财政困难,交通燃油费每月实行限额配给制。这些物质条件的匮乏客观上挫伤了干警做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和开展,亟需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的规定。
(五)经费比较紧缺,执行救助困难
在基层法院,需要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大都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往往经济贫困且因伤势过重仍在接受治疗,急需给予救助,发扬司法为民精神。实践中,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单纯依赖财政拨付,就一些地方的情况而言,难以足额且常态化;局部法院执行救助机制尚未建立或不能运转。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执行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小,额度低,每人仅限救助1万元,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能否通过接受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形式来确保该资金的常态化运行,完成人文关心、司法为民这一工作还有待探索和完善。
(六)悬赏机制不畅,执行矛盾突出
常言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悬赏执行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项促进措施,容易调动案件线索提供者和协助单位的积极性,很实用、很管用。但往往又因申请人误解而难以推行,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甚至会被当做是“乱收费〞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与出路第2页
,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法院形象。如何加以标准和统一,探索出适合国情县情的悬赏执行机制,增加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很有必要,也值得研究。
(七)执行到位率低,执行信访量高
虽然经过前两年的“集中清理积案专项活动〞,执行结案率到达了90%以上,但是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从多数地区的情况来看,执行标的到位率普遍在60%-70%之间。另一方面,执行作为法院定纷止争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锋利之处,最直接触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最容易引起信访。据不完全统计,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执行信访案件超过八成。执行信访量高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执行难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看,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很多,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健全,对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监管,逃避、躲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仍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个别地方对外地法院执行百般阻挠,委托执行的效果普遍不好。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律层面的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假设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来开展,而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其内容概括、原那么抽象及可操作性差,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实践的需要。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律的标准,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现象,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欺骗法院。其中以银行的问题最为突出。笔者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过诸如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银行方面打 通知被执行人,使其前来或者通过上级指示阻挠执行的情况。
第二,执行体制上的原因。重审轻执、审执脱节,缺乏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法院的领导面对“执行难〞问题,强调客观因素多,从自身找原因少,不能积极主动地穷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法院内部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立案、审判环节与执行工作相脱离,导致一局部执行案件先天缺乏;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息、信访不止,抵抗甚至对抗执行;有的案件该采取财产保全的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等。到了执行环节,时过境迁,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结事不了,生效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第三,法治文化的缺失。执行难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个守法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普遍的遵守法律,自动的履行生效判决,当然就不会存在执行难问题了。然而,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时间短,人口基数大,公民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俗话说“树大有枯枝〞。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尊重法院判决、履行法定义务尚未形成人们的共识,这是法治文化的缺失。在不守法、不守信现象广泛存在的社会土壤里,执行难就在所难免。
第四,执行威慑程度不够大。在笔者对辖区内调查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概率缺乏20%。有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仅不自觉履行,甚至抗拒、阻挠法院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成心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被执行人难找,应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由于缺乏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有效惩戒,远未形成执行工作应该具备的威慑机制,这是形成执行难的又一诱因。最为直接的,对被执行人的拘留、罚款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为15天,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为30万。这样的制裁力度,远不能形成对被执行人的法律震慑和有效惩罚。
第五,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与担负繁重的执行任务很不相称。多年来,各级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现象比较明显,执行队伍长期存在“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一些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包括司机、法警等被安排到了执行岗位,导致执行队伍构成复杂、年龄老化,整体素质偏低。有的执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态度蛮横、方法简单粗暴;有的责任心不强,对执行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作为或消极作为,错过了执行的最正确时机;有的据以执行的法院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走出执行工作困境的出路和对策
如何大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民事执行的依据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程序法中关于执行的法律在很多细节里缺少明确化、条文化的标准,导致执行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许多规定,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此,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主体和程序以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与惩戒方法等问题制定系统的法律标准,使执行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让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第二,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发挥体制优势,建立推行完善党委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新格局。多年来执行实践中总结摸索出来的经验说明,解决执行难最为重要的是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只有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有效抵抗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只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实现社会联动,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别是遇到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可能引发群体围攻、闹事,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更应该坚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推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所谓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就是结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法院与金融、工商、房产、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逐步从法律、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搭建好信息平台,做到资源共享,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通过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信息曝光、悬赏举报、限制出国出境和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第四,推进执行运行体制改革
执行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局部,是由现行法律构建而成的实施执行行为、调整执行活动的制度综合体。目前,“执行难〞的很大一局部原因在于执行体制不顺,这种民事执行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当前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必将直接影响执行效率的提升。基层法院要在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求突破,充分运用执行联络员居住在基层,生活在当事人中间,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优势,依靠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等信息,协调帮助解决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
第五,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