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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供水
工程
管理办法
新编
XX县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方法(最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农村供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根底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供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平安,实现管理行业化、供水商品化、效劳社会化,使工程管理逐步到达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良性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开展做好效劳。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供水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以水利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乡镇及跨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总站或中心,统一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以国家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及群众自筹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权,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县级供水总站(或中心)统一进行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国家补助资金行使建设监督权和管理权,并在工程运行后负责监管所提取的折旧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体户和企业实体所有;由合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上述工程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1、组建用水户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并专户存储。
2、“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3、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根底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4、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置,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根底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有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家庭水柜、家庭水井等单户工程。由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管、户用〞,由乡镇政府发给产权证。
第五条工程设施保护。对永久性供水构筑物、管理房、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对供水管线要划定保护范围,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永久性构筑物等。
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所有工程设施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供水构筑物、设备、管理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人员)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所有供水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实施〈水法〉方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由地方政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一)凡以江河水、水库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工程,取水口上游河段及水库集雨范围内,严禁直接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不得毁林开荒,已开荒25°以上陡坡要限期退耕还林,农田不得使用长效剧毒农药,不得在作为供水水源的水库内进行网箱养鱼,严格控制水库水面旅游,确保水库水质。
(二)水源采用地下水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集雨水柜、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池3-5米内不准建房;5-2023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猪栏、污水池等,在集雨场内不准垦荒,设污染源。
(五)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平安运行。
第九条乡镇供水及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必须到达卫生部2022年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中心或水厂应设立化验室和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水质检测制度。按标准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分析化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对出厂水采样送检一次,水质应到达农村实施准那么的要求。要设置出厂水生物监测池,随时监测出厂水的水质。
第十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和单位,应向供水站或供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供水站或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行承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方案用水。对水源匮乏的石山区或淡水缺乏的沿海地区,供水工程应实行定额供水,超额累进计价或实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应推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力、义务。集中供水工程应提高效劳质量,成立用户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水农(2022)223号)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严格控制人数。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的水价原那么上由本钱、费用、税金加合理利润构成。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其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以个体户独资、企业实体和股份制兴建的供水企业,其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2023%。单纯给农村生活供水工程的水价一般可按实际运行本钱核算。
第十七条供水本钱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局部: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原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护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第十八条乡镇供水和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本钱费用测算,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计价,最低水价不能低于本钱水价。水价要向社会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分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管理。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员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供水管理单位要逐步推行先进的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乡镇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供水中心(或总站)设专户、按工程分项管理;单村供水工程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村委员、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产权属于个体或联户的,也应积累资金,保证工程更新、大修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乡镇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管理中心提出方案,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用水户协会提出方案,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为了补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缺乏问题,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各地村委或用水户协会组织可从其他经济收入中或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筹资补充工程大修、更新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水量及其本钱的变化进行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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