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婚姻法全文.docx
下载文档

ID:1521854

大小:13.04KB

页数:6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婚姻法 全文
最新婚姻法全文 篇一: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23最新版本)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23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三) (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征询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恳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严峻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严峻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接着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本人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峻损害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进犯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好心购置、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展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恳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局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设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恳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运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商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商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二:2023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e6371ffd78dbd6f0b280556ec21f3f2sign=11dc79747dzoom=png=11152-21109jpg=114204-114204〞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补偿。 现在,关于婚前购置的房屋,即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23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展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现在,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归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2023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别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因而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关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那么上应当均等分割。按照消费、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确信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归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2023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371ffd78dbd6f0b280556ec21f3f2sign=11dc79747dzoom=png=21110-jpg=114204-〞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消费、运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局部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获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法律征询题,上法律快车:/// 篇三:2023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2023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news 最新链接关于适用2023新婚姻法假设干征询题解释(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2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准那么。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方案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进展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商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消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