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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信息
公开
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效劳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效劳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学校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那么,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标准。
第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社会稳定和校园平安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或学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新闻办、校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催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五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根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方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效劳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方法,教师争议解决方法等;
(八)收费的工程、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职能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校保密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播送、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
(四)项、第
(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新闻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当年度的规章制度也可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文秘室查阅,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免费查阅。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2023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作出答复。职能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响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那么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