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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稽核
公务员
惩戒
处分
执行
办法
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方法
XX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违规行为惩戒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行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销售效劳行业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及XX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房发(202223)6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XX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在XX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效劳的人员,适用于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违反行业标准及道德行为标准,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守信原那么,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房地产销售效劳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那么)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违规行为的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采取惩戒与教育、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销售效劳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均按照本方法给予惩戒。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还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惩戒主体)
XX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作为本方法的惩戒主体,依照本方法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惩戒。
第二章违规行为惩戒方法
第五条(惩戒措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将视其违规行为轻重程度,由XX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对其进行相应惩戒:
(一)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改正。
1.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上报信用信息档案、经营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2.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及时办理机构和人员变更手
续、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
3.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实行亮牌(证)效劳、未按规定在销售效劳现场公示相关材料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成心模糊条款,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造成后果较轻的;
5.违反XX市房产管理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标准房地产广告的通知(成房发(202223)7号)规定,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后果较轻的;
6.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可对其进行书面警告,责令其提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抄报主管部门。
1.未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手续或接受年度检查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XX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房发(202223)206号)或XX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通知(成房发(202223)78号)通过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3.提供关联效劳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关联效劳的;
4.签订房地产经纪效劳合同前未书面告知以下事项的:是否与
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效劳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效劳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5.聘用、指派未注册到本机构或在禁聘期内的人员从事本机构经纪业务的;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无注册证书直接从事房地产销售效劳活动的;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机构从事房地产销售效劳活动的;
7.违规收取经纪效劳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8.一项效劳可分解为多个工程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工程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9.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效劳合同约定事项,或效劳未到达房地产经纪效劳合同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的;
2023.收取效劳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的;
11.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轻的;
12.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开展业务的;
13.以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擅自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的;
14.无故离职后,未作必要的交接,造成后果较轻的;
15.采取瞒报或者不实申报,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6.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轻的;
17.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效劳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8.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内的;
19.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
20.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21.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效劳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2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23.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地产标的物提供交易居间效劳的;
24.变更聘用企业后,成心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25.经有关部门认定,机构未按期支付劳开工资、依法购置保险的;
2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者房地产经纪效劳合同保存期少于5年的;
27.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影响行业形象的。
28.其他经查证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9.其他因违反行业自律性文件规定,情节较轻的或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可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改正,并抄报主管部门;对违规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各房地产经纪机构1年内不应聘用。
1.无资质(备案)证书或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
2.以个人名义承揽经纪业务的;
3.房地产经纪效劳合同未加盖机构印章或无相应资格的销售效劳人员签名的。
4.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成心模糊条款,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造成后果较严重的。
6.对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监督的;
7.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8.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的;
9.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2023.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效劳的房屋;
11.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的;
12.怂恿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造成后果较重的。
13.违规收取经纪效劳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14.一项效劳可分解为多个工程和标准的,未明示每一个工程和标准,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
15.为交易当事人躲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6.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数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17.擅自披露、使用经纪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19.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20.无故离职后,未作必要的交接,造成后果较重的;
21.以引诱、欺诈、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的;
22.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23.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24.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开工资、依法购置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2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较为严重的。
(四)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可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资格、会员资格,通过媒体曝光,并抄报主管部门;对违规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各房地产经纪机构3年内不应聘用。
1.失信或连续两年被列为信用预警对象的;
2.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3.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或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因机构或个人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6.拒不执行主管部门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处分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7.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8.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性质非常严重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销售效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可视实际情况对应当负有责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直接责任人实行双罚制。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第五章所列违规行为的,应抄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六条
(从轻惩戒)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惩戒:
(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成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惩戒组织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七条
(从重惩戒)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在惩戒组织立案调查取证期间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三)构本钱方法第五条各条款违规行为之一,性质特别严重的,且相应条款的惩戒措施已缺乏以对其到达惩戒效果的;
(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诚信评定)
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销售效劳人员,除根据上述惩戒措施对其进行相应惩戒外,还应依照XX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效劳人员诚信系统评定标准对其予以相应信用扣分。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被列为预警对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XX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可建议由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