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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
工程
建设
制度
管理工程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县重点工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属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县重点建设工程,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下达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政策措施,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县重点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征地、拆迁、规划等前期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县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稽查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县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县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重点建设工程享受县规定的优惠政策。县国土、建设环保、水务、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县重点建设工程:
(一)建设的征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第二章工程确定
第七条县重点建设工程从以下根本建设工程中确定:
(一)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工程;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科技工程;
(三)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工程。
第八条县重点建设工程确实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应根据本部门、本辖区社会开展的需要,原那么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县重点办提出列入县重点建设工程的书面申请;
(二)县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县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县发改委;
(三)县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县年度重点建设工程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分为在建工程和前期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批准开工的工程;前期工程是指正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工程。跨年度在建县重点建设工程,原那么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县重点建设工程。
第十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县重点工程的,不得对外称“XX县区重点建设工程〞,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根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根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工程法人对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归还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工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工程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工程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批准后,工程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县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工程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工程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按规定审批前方可开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重点办。
第十八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工程法人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老实守信的原那么。县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县重点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凡属县重点建设工程均纳入县重点办监督。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重点建设工程经批准开工后,工程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工程总进度方案和年度方案,并报送县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工程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工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平安施工等负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开工后,工程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工程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报告制度,按时向县重点办、县行业主管部门XX县区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方案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资的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县财政局依据监理单位、县重点办、县发改委签署意见核拨。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工程,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工程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平安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平安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工程法人或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分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县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工程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财政投资的工程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县发改委,工程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县重点建设工程的直接配套工程,应与县重点建设工程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工程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县发改委在安排县重点建设工程的年度投资方案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县公安机关应做好县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工程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制度。县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县重点建设工程,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县重点工程建设工程,须经县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县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后评估。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工程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县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县属工程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工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工程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